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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新創園地專欄-林冠仲】新創事業的兩難:M&A vs. IPO

當新創事業逐漸成長茁壯,不論是創業團隊或者投資人,必然會期待有一個豐碩的果實-出場!常見的出場方式,不外乎IPO以及接受併購(M&A),究竟要如何成功退場?哪一種退場的方式對新創事業最好呢?在本文中,台灣新光國際創投林冠仲副總將深入剖析新創選擇IPO的必要條件,同時,也分析哪種情況下,「併購」可能是更好的選擇。

創業除了是一個夢想或者理想的實踐,當新創事業逐漸成長茁壯,不論是創業團隊或者投資人,必然會期待有一個豐碩的果實-出場!先前談論過估值、公司營收以及創業團隊的角色轉換,當一切經歷各種挑戰、門檻跨越,經營團隊不僅邁過死亡之谷,轉向快速成長階段,通常就越來越接近豐收(Harvest)的里程碑。投資人不論早期晚期投資,雖然都有支持新創的意涵,但到了最後階段,如果能夠有獲利出場,也才能提供投資者足夠的誘因,同時也能持續提供創業投資的資金活水。常見的出場方式,不外乎IPO以及接受併購(M&A)。

 

營運績效與管理制度是IPO的必要條件

過去討論過,建議新創專注在營運發展,包含訂單、業務拓展,讓公司的營收持續的增長,並且盡可能的確保獲利面的績效,不僅是為了新創事業不要為了短期衝高估值而忽略了創業本質(經營並獲利)的目的,同時也是奠定新創事業逐步邁向IPO(首次公開募股)進入資本市場的必要條件。

國內要進行IPO,對新創比較常見的是申請登陸上櫃,國內上櫃有其基礎門檻(註1):

1.   資本額限制:實收資本新台幣5,000萬以上。

2.   設立年限:滿兩個會計年度。

3.   獲利能力:獲利能力要達(1)最近年度4%以上且最近之會計年度無累積虧損;(2)最近兩年平均3%以上,最近一年獲利較前年度佳;(3)承第二點外,最近一會計年度稅前獲利超過新台幣400萬。

其他必要條件尚包含股權分散、董監持股集保、功能性委員會、獨立董事以及推薦券商等規範!但後續這些問題,簡單的說會計師、券商都可以協助公司來完善以及建立。但是「獲利」這個關鍵,是新創團隊需要自己解決的,也正因此,系列文章一直強調新創的業務發展以及經營獲利。

從國內IPO的條件,可以理解到要達到上櫃進入資本市場,對於一個新創最為關鍵的地方,就是能否做到賺錢!畢竟公司公發進入資本市場,投資人不再是創投這些對新創有耐心的機構投資人,而是面對純以財務角度甚至股票獲利為目標的資本業者(當然,有機構投資者也有更多的散戶)。

當然,凡是總有例外。為了鼓勵特定新興產業進入資本市場,透過資本市場來籌資擴大發展或者支持其中長期目標,國內針對科技事業、生技醫藥、文創以及近期放寬的農企,有未獲利上櫃的放寬。但其本質上,為了鼓勵特定產業發展,考量其資金、人才不足,通常在主管機關推薦下,才能夠進行上櫃。

 

「制度化」是IPO的必要條件,但也是與新創的本質做挑戰

除了獲利條件之外,要進入資本市場就是願意接受嚴格的管理制度。新創公司通常著眼於技術研發、產品開展到銷售擴張,早期通常是一人身兼多職、彈性重於制度,這無可厚非,畢竟彈性帶來的效益多過於負擔,但當新創逐漸走向成長,對於必要的營業程序化(如訂單機制、報價程序等)、採購流程(比價、議價、收款機制等)到內部的人員管控(離職程序、薪資與獎金制度等),也需要隨公司發展逐步的制度化、系統化。

這其中對創業家的挑戰,一部分來自於權力的受限,制度化好處是一切照流程走,缺點就是不再是老闆說了算!對於許多創業者來說,也許會有權力剝奪、主角光環退色的心理感觸。另外一部分來自制度的束縛,習慣的口頭確認不復存在,一切都要有所本,合約、規定說了才算,連收入的認列依據會計法規都可能造成財報與預期有所差異。這中間的過程,關鍵在創業者角色轉換中能否順利過渡,或者找到適切的外援(聘任專業經理人),另外,也是對於公司邁向資本市場,必要的承諾以及透明。別忘了,私募面對的是幾個專業投資人,對新創或產業相對了解,也能夠體諒早期的制度不完整,走向公開市場,面對的是一群一群的投資人,需要透過制度確認公司的機制、規範,可以投資沒有賺錢,但不能接受法規上的瑕疵與錯誤。

簡單舉個例子。新創公司常見創辦團隊一人兼任財務長(或者說總管更適切),財務長是創辦人另一半也很常見,但走向資本市場,對於財務長的本質學能、要求有一定的規範,討論的是合適性而非功能性。新創團隊也常見創業夥伴擔任公司監察人,縱使法規明確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註2),在公司逐步成長的過程,這些都是必要進行調整的「錯誤」!

 

「IPO」只是過程不是結果,資本市場通常更艱辛

IPO不是公司的最終結果,畢竟企業上市櫃後依然要持續研發、業務拓展。IPO只是一個讓公司達到主管機關,或者說普羅大眾可以認可投資、股票公開交易的階段任務。其目的是透過公開的資本市場募集資金,支持企業更長遠的發展,而非創業團隊的資本獲利(團隊的資本獲利當然也是需要的成果,但不是IPO的目標)。

資本市場期待的是超額利潤,以及超額報酬!

資本市場的投資人,通常不再有所謂的策略投資、放長線釣大魚心態,特別是散戶的投資者,其在意的是股票價格的獲利,而牽動股票價格的不外乎又回歸到公司的營收以及獲利,而且散戶通常預期的是比預估要高的獲利能力(註3)。當公司獲利維持平盤,國內的資本市場較難支持其超乎原本的股價。而這也是創業者到了這個階段,要思考是否必然要以IPO作為依歸的思考點!

 

接受大企業併購,對新創也許是另一條關鍵出路

相較於上市櫃,透過大企業、上市櫃企業的併購,對於新創業者可能更有誘因。

1. 出場速度相對較快:透過被併購,可以短期移轉較大量的股份,雖然併購可能還是會分階段進行,但大企業併購至少一開始就會有20%以上的持股需求,短期內超過50%通常也是必要,因此就出脫速度上比IPO來的快速。

2. 無價格短期漲幅風險:不同於IPO每天面對股價的漲跌,新創接受併購在談定價格後,基本上已經鎖住該次出脫價格,後續可能依據條款隨公司營運表現、財報績效指標調整,但大體上收購價的變動,至少是跟團隊經營績效連動,可能些微變高或下降,但不需承擔每日股價變動的紛擾。

3. 協助新創的制度化:許多創業者愛的是創業,帶領團隊完成研發、產品、基礎銷售,而透過被併購,讓大企業接手後來做銷售擴大,以及利用大企業已經完善的相關制度,導入新創使其制度化成長,對許多創業者而言可能更為單純。

前面談過,當IPO是為了下階段的籌資進行的過場,與其創業團隊要承擔資本市場的大眾評斷,卻還不見得達到必要的募資成效,那接受大企業的併購,讓下階段需要較多資本進行的規模化(Scale up)、國際化,由未來的買主來協助進行,就籌資的目的性上,會較IPO來的有效。當然,創業者會面對喪失經營權的主導性。但這是一體的兩面。

 

「公司不再是我的」是一種迷思

許多創業者會覺得被大企業併購,公司就不是我的了!這其實是一種錯誤的迷思,其一,IPO之後公司其實也不是「你的」。雖然國內許多企業IPO之後創辦團隊(及家族)都還是持有公司相當高比例的股份,但本質上IPO既然叫做公開募股,那公司其實也不再是個人或者家族的私有資產,所以它要接受相關的制度規範,當創業者仍執著「公司是我的」,某種程度上也代表團隊還沒有準備好進入資本市場。

新創事業對所有創業者而言,可能比自己的小孩還要親!但當為人父母後,更加能體會孩子不是誰的附庸,而是獨立的個體,培養其成長茁壯,圖的不就是他能夠獨立自主、成就一片天?新創事業也是一個獨立的個體,當創業團隊期盼事業更進一步、擴展版圖而欠缺資金、人才、海外通路,而有緣人願意承接並且成就這個夢想,何嘗不是一個好的方案?因此,不承認事業是一個獨立個體,是創業者的迷思其二。

 

某些產業的新創,被併購可能是更好的選擇

從創業者角度看,當其所營運的事業本質上面臨國內市場不足、後續開展資金量體過大、應用面需要相關軟硬體整合等挑戰下,透過接受併購可能都比IPO來得有意義。

就產業領域上,例如電商業者、生技製藥、小型軟體研發等事業,可能會是新創事業中可以了解併購必要性的產業別。以電商平台為例,必然面臨的挑戰之一是國內市場的極限,縱使想要推展跨境電商,也需要當地端進行必要的營運以及當地業者的協助,當國內新創電商以niche market切入創業,達到一定的營收規模後,透過併購整合,形成電商控股型態,有助於資源的共享,以及後台系統、營運管理的效益提昇。近期創業家兄弟100%收購松果購物,透過集團化發展,集中資源、降低後勤成本,或許更能夠擴大營運規模、提昇經營效率以及海外的發展。

生技製藥業就更不用多說。當新藥研發完成一個期程,很可能就是公司接受國際藥廠併購的機會點。不論是技術授權讓公司存續進行不同新藥開展,或者直接的將公司股份接受收購,新藥領域的併購案例在國內外都顯得相當的活絡。而其創業團隊在事業出脫後,通常也能持續的開展另一個新事業,形成一個良性循環以及產業特色。

 

「併購」是企業參與新創的重要因素之一

近期CSE-企業參與新創(Corporate Startup Engagement)成為論壇、政策制定的一個熱門議題。企業參與新創主要目的包含「導入新技術」、「培育新客戶」、「拓展新市場」、「建立生態系」、「強化企業責任」等。而企業參與新創除了早期投資、業務合作外,最終透過併購方式達到整合目的,可能會是未來幾年可以預期的產業狀況。對於大企業或者新創事業,當併購的案例越多、併購機制越成熟、併購的交易更活絡,短期對於國內新創事業會是正向大於負向的效益。

註解

註1:櫃買中心上(興)櫃申請標準及流程:https://www.tpex.org.tw/web/regular_emerging/apply_way/standard/standard.php?l=zh-tw。

註2:詳見公司法222條。

註3:我們先姑且不論資本市場的所謂大戶、操盤手之作法與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