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意識:新設立之新創公司數量放緩隱含的訊息
關於新創環境的成長,自2022年《從荒漠到雨林:新創之島的關鍵10年》一書發表後,「雨林」一詞成為各界形容我國創業生態系的代表性用語。以科學來說,「雨林」通常指的是「熱帶雨林」,而熱帶雨林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徵:首先是長年的高溫(這或許可以比喻為,需要長期且活絡的創業氛圍),其次則是雨量充足(這點可以想像成不斷投入的早期資金);第三則層狀結構,高處有茂密的闊葉樹,並可能出現多層(不同高度的闊葉樹),底層則是樹苗、灌木、苔蘚、菌類植物和其他細小的植物(這可以視之為不同階段的新創)。第四個主要特徵則是多樣化生態,除了植物本身的多樣化外,賴以維生與共生共榮的動植物在雨林中繁衍互動,形成縝密的網絡關係(這可以想像成新創生態系中的支持者,如創育機構、科技媒體、各式社群以及學研機構等重要元素)。
有鑑於新創環境的發展對於新創成長的重要性,需要政府以長期性政策持續性的支持。2024年5月經行政院「亞洲.矽谷3.0推動方案」(2025年到2028年)4年期方案,將以「創新產業及智慧韌性社會的典範」為願景目標,以「智慧聯網國際輸出」及「新創事業投資倍增」2大主軸推動,搭配「AI賦能智慧聯網創新應用」、「新創雨林生態成長茁壯」、「數位版圖全球拓展」三大策略進行推動。此外,政府也將鼓勵民間資金投入,達到提供租稅優惠促進新創募資與出場倍增等目標。
考慮到目標可及性與合理性,如要達到年新創募資50億美元,則邏輯上,一是透過增加新創數量,例如:大量吸引海外人士赴臺創業,吸引國際新創赴臺設立分據點,鼓勵學研團隊不畏失敗、快速試驗,以及鼓勵企業創新進而衍生新創等作法。另一個方面則是積極協助體質好、具國際競爭力的新創爭取海外資金,以產生高獲投金額的交易事件。然而,無論採取任何一種方案,對於新創募資倍增這類目標的達成可能具有短期效益,但對於長期下新創環境的發展可能帶來新的挑戰。
依據2023年12月國發會所發布之「2023臺灣新創生態系報告:蔚藍海洋中的創業島」數據指出,2010年起,臺灣新創總體家數穩定成長,2014年至2019年間新創家數成長快速。截至2023年6月底,臺灣的新創事業共有7,433 家,其中營運中之公司6,674家,占總數近9成。進一步以整體新創成長趨勢來看,2020年後新創成章幅度逐漸放緩,當然疫情以及後續戰爭引起總體環境的因素可能造成一些經商的困擾;然而對現象有合理的解釋,卻也必須正視新創成長動能否支撐的住「新創募資與出場倍增」的目標。
圖1、臺灣新創事業總體家數歷年變化
舉例來說,以募資階段來看,可分為三大階段,首先是處於早期者,包含種子/天使輪甚至到A輪,B輪至D+或可稱之為中期,成熟期則通常是接近IPO的階段。而每個階段的新創在獲得外部資金挹注後,都有一定的機率獲取下一輪投資者的青睞;換句話說,將有一部分的新創募資歷程就此止步。如將投資交易量或交易金額設為目標,那麼最容易聯想到的策略,一為增加新創獲投機率,另一個則是增加新創的基數。前者可能出現違反市場原則(在正常的經濟環境下,投資者不會輕易投資前景堪慮的新創),或是在短時間難以達成(如果透過提升優質新創比例,作為提升獲投機略的方法);對於後者而言,新創數量的增加,也會是一項長期工程。
以目前各種情境來看,新創數量是否持續成長,且有機會進一步提升成長率,對於未來要達成政策目標,是必須加以正視的問題。
二、現狀描述:近年重要創育機構的發展
為推動創育產業之發展,促進創育機構國際化,建構友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鼓勵具培育國際新創事業能力之創育機構申請國際創育機構之登錄,特訂「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登錄作業要點」。該要點為創育機構登錄設下適用範圍,並指出創育機構為提供空間、設備、專業諮詢、技術轉介及營運服務管理等業務,協助培育從事創新研發及創業發展之機構。
如進一步以「新創圓夢網」(原名:創業圓夢網)所提供之創育機構專區盤點,可進一步觀察到,國內提供創業支援服務以及場域空間的創育機構類型,包括:加速器、共同工作空間、育成中心、協會或社群、園區或基地、在地創育坊等。雖然創育機構所包含的類型多元,但如以傳遞政府所提供之創業資源以及與新創互動的頻率作為篩選依據,則可將加速器、新創基地以及育成中心視為創育機構主要類型;因此以下將以這三類型創育機構的發展進行簡要說明。
1.加速器(Startup Accelerator)
加速器旨在協助企業快速成長,在國際上加速器已盛行多年,而臺灣起步時間較晚;有些加速器以大企業或是在特定領域見長的企業為基礎,有些則是以學校為主要依託,也有部分屬於傳統型以投資為主要目地的加速器,更有些是專案計畫類型。
元老級的AppWorks在2010年啟動創業加速器AppWorks Accelerator;其後則是由財團法人時代基金會所發起的Garage+育成計畫。此後,不斷有新的加速器或加速器計畫成立。隨著政府的鼓勵與補助資源的投入,2018年來到加速器設立的高峰,該年度有18個加速器或加速器計畫設立。截至2024年5月底仍處於營運中「創業加速器」及「創業加速計畫」營運近況(以下統稱為加速器)。在目前盤點時間範圍內,營運中之加速器共有83家。
近年臺灣育成中心的經營出現往加速器轉型,亦或是參與加速器經營(與企業或創投合作)的狀況;例如:陽明交通大學產業加速器暨專利開發策略中心(IAPS)、臺灣科技大學創新育成中心、臺灣大學創意創業中心(台大創創)、輔仁大學產學資源整合中心、明志科技大學創新育成中心、中原大學產業加速器暨育成中心、虎尾科技大學創新育成中心、成功大學產學創新總中心、高雄科技大學創新育成中心、中山醫學大學、東華大學創新育成中心以及石材暨資源產業研究發展中心等,都是積極轉型與拓展新服務模式的案例。
上述現象的產生與政府鼓勵創業補助加速器的設立有莫大關聯。有了政策誘因與鼓勵機制,使新設加速器如雨後春筍般冒出。
2.新創基地(Startup Hub)
政府積極投入資源在協助創業,無論是從人才培育、法規、資金、試驗場域、活動空間、諮詢輔導、國際鏈結等協助,可以說相當多元;然而有些政策的資源的投入是需要有載體,將資源需求與供給聚集在一起。以功能來說,新創基地扮演HUB的角色,並具備以下四個特點:(1)以企業家為中心的交流協作社群;其次(2)融合多樣化的成員,匯集差異化的知識,(3)在數位或實體空間中進行創作或協作;(4)促進全球企業家文化在地化。簡而言之,基地設立的目的在於增進新創交流,整合創業資源;其所提供之資源範疇為加速器與育成中心的總和外,主要為活動空間與創業相關資訊的供應,以及以社群方式經營促進交流產生創意發想。(Dempwolf, Auer & D’Ippolito,2014;Tuukka Toivonen & Nicolas Friederici,2015)。
截至2024年5月底北部地區有19處新創聚落(占比52%),中部地區有15處(占比16%)、南部地區有25處(占比26%),離島地區則有3處(占比3%);全臺營運中之新創聚落合計有95處。以成立時間來看,2016、2017、2018年為高峰。經營者屬於中央政府者,有31處,占比33%;地方政府為主要經營者有60處,占比63%;經營者屬於大專院校者,有3處,占比3%,經營者屬於民間則有1處,占比1%。顯示出對新創基地來說,主要支持者為中央與地方政府。
3.育成中心(Business incubators/ Incubation Centers)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中企署)自1997年推動公民營機構設立育成中心,培育新創及創新中小企業,全國已有超過160所育成中心,其中接受政府補助有150所。而自2018年起中企署推動育成轉型策略,將育成中心由原七大特色模組轉型為「國際創育加速器」、「技術創業放大器」、「在地企業創新器」三大類型之新型態創育機構,並開放具商轉能力之法人、民間企業申請(也就是在這個間點,加速器與新創基地的數量開始有顯著成長(詳見:創育加速卓越服務網)。2023年中企署進一步將上述三大類型整併為「產業加速器」,並新增「企業加速器」。
具體而言,育成中心的部分任務與加速器一樣,旨在幫助尚未成立公司的新創團隊、新創公司和早期企業的成長和茁壯,並為這些處於早期發展階段的企業提供難以獲得的支援和資源,例如:人際網絡、投資者和業師諮詢(如:律師、會計師)、資源引介,或與其他企業和經驗豐富的創業者共享辦公空間。我國絕大多數的育成中心與學校和研究中心結合,民營之育成單位相對較少,其經費來源也由經濟部、國科會以及教育部等政府單位,或甚至是學校自籌以投入資源維持運作。也由於其經費來源相對多元,因此任務與目標也相對其他創育機構複雜;例如:國科會對於學研技術移轉有較高的期許,經濟部則可能更加希望訂單的創造,教育部則希望做到人才的培育與養成。在加諸多重目的的狀況下,使得育成中心的經營任務相當繁重。
至於育成中心轉向加速器的挑戰,多半來自經營管理人員現有專長是否能轉換,或能招募到適當的專業人才。例如:加速器的經理,必須對投資、產業、技術、市場的分析有一定的基礎,但育成中心的經營管理人員在技術移轉、專利、法規、產學合作的促成以及政府資源的槓桿可能相對擅長。
三、對未來發展的看法:培育接力,質量雙生;大樹與育苗都要兼顧
近年加速器與新創基地增加快速,這些創育機構的資源主要對象是成立公司之後的新創;換句話說,在政府資源有限的情況下,資源的投入偏向1以後的新創,對於0到0.99這階段的新創團隊資源的配置,需要重新思考與調整。政府各部會投入在扶持新創的資源並不算少,但精準分工與整合的工作仍有很大的精進空間。以下本文針對創育機構的發展與未來生態系的挑戰提出三點看法,以供各界參考。
1.沒有補助,加速器與新創基地還能持續營運嗎?
2018年FINDIT平台專文「對加速器近期發展方向的觀察」就曾討論過中國孵化器大量死亡的現象,並指出加速器,要純靠投資獲利以及政府補助使加速器能長期營運是不容易的。因此沒有政府支持,預期專案式、試驗性質之加速器將大縮減,有創投基金、大型專業服務機構(例如:會計、法律事務所)、中大型企業做為靠山的加速器將持續存活。
關於新創基地營運資源的自主性;目前處於營運中的新創基地有九成以上是靠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投入資源成立以及維運,一旦政府抽離資源,絕大多數的新創基可能面臨直接退場或是質變(例如:回歸育成中心的經營方式)。現階段,未必所有的新創基地都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因此新創基地的賦能(例如:知曉當地創育生態系的代表性投資者、企業、重要新創、重要社群,掌握當地創業文化與特質,瞭解新創所需的資源在哪裡且能進行引薦等能力)與持續性的群聚作用(例如:能與國內外創業生態系要員長期保持聯繫,定期或不定期進行交流)相當重要,通常光是要做好上述這兩件事已是十分不易。政府應定期掌握資源投入後的成效,如一個地方的生態系擁有過多政府支持的新創基地、加速器,可能造成資源的重複投入,低度資源配置效率,應適時予以退場。
2.加速器、新創基地與育成中心,並非相互替代關係
在公司設立初期,正處於尋找第一筆外部投資的新創,如果想做(可以做)的事情太多,想開發的產品功能非常多,或是想一次性提供多樣或服務,募資之路通常不太順遂;原因在於資源有限,在沒有豐厚的創意經驗或是資源作為前提,投資方很難積極注資。同樣的,考試引導教學,政府投入資源支持創育機構有其政策目的與政策意義;然而,上述三者本應在核心能量與功能有明顯差異,但在中央與地方政府各自投入資源的狀況下,缺乏前期溝通,導致上述三者普遍出現功能重疊的現象。
對於加速器來說做好一切在3至6個月內能協助新創快速成長的事,新創基地則是透過社群經營模式,拉近新創生態系所有要員彼此間的距離,育成中心則是做好1年以上的陪跑準備,各司其職且相互支援。應重新重視與審視育成中心與新創基地對於培育新創,從0成長到1的功能,並持續強化學研成果的轉換,以產出新的企業為任務之一,避免不遠的未來出現投資方無「新案」可投的窘境。
3.學校有自己的投資基金,創育機構呢?
國發會於2024年7月29日舉行記者會,指出將聯手臺大成立臺灣第一個校友創投的投資基金,第一期規模10億元,以推動校友投資學校,校友投資校友,以轉化大學科研成果為實際應用及創業引擎為目標,強化創新創業生態系。此訊息一出,各關注創新創業的大學無不感到興奮;未來即便單一間學校無法產生足夠創業的團隊,也能透過聯合方式(雖然整合有一定難度)爭取國發基金、創投以及校友的支持,進而產生新的校友基金。可預期的是教育部、國科會以及國發會在未來仍有許多的協調工作要做,但此舉對於優質案源的產生以及創業、投資人才的培育,將起到莫大的作用。
反觀創育機構,除與投資行為高度關聯的加速器外,其餘創育機構對於培育從0到1的新創,並沒有相對的誘因與機制;如能仿效校友基金的概念,透過與學校或是與大型研究中心合作,擁有一定額度的投資基金,除能加大對早期新創的支持外,對於從0.9跨到1,以及處於非常早期(例如:Pre-Seed)的學研、高度未來性以及深科技的新創也有機會獲得「早期資金的露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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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NDIT平台,「數支數支-來數一數全台加速器有幾支?」,2019-09-19;網址:https://findit.org.tw/researchPageV2.aspx?pageId=1152
- FINDIT平台,「對加速器近期發展方向的觀察」,2018-10-23;網址:https://findit.org.tw/researchPageV2.aspx?pageId=836
- FINDIT平台,「從人到众,新創基地大盤點」,FINDIT平台,2020-12-24,https://findit.org.tw/researchPageV2.aspx?pageId=1611&test=1
- Dempwolf, C. S., Auer, J., D’Ippolito, M. (2014). Innovation Accelerators: Defining Characteristics among Startup Assistance Organizations,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Office of Advocacy, Optimal Solutions Group, LLC College Park, MD 20740.
- Tuukka Toivonen & Nicolas Friederici (2015), “Time to Define What a “Hub” Really Is”, Stanford Social Innovation Review, 2015-4-7, https://pse.is/3a9c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