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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2

【募資方程式】新創企業如何使用特別股

企業常見籌資的管道,不外乎資金借貸、普通股、公司債及特別股等幾種方式。其中發行公司債依現行公司法規定除需為公開股票發行公司外,尚需符合一定獲利的資質條件[1],始得向主管機關申報發行。特別股之發行雖一般公司均得採用,惟2018年公司法修法前,公司發行特別股受到諸多限制[2],包括如不得發行享有數表決權之特別股、不得按一股換數股比例轉換為普通股等。新創企業本可透過特別股設計一些誘因吸收投資人挹注資金,但法規的限制下壓縮公司與投資人的談判空間,不利新創企業的募資。因此新創企業採用發行特別股方式籌資的情形並不多見,一般新創公司籌資管道仍仰賴傳統的資金借貸及普通股。而2018年公司法修法後,針對特別股的發行限制大幅鬆綁,增加諸多彈性設計,新創公司善加利用,不僅便利籌資亦有利於新創團隊股權結構的規劃及安排。

特別股係指股份所表彰之股東權所具有之盈餘分配請求權、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表決權等權利內容不同於普通股者。換言之,特別股和普通股均屬表彰之股東權一種股份,只是其盈餘分配請求權、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表決權等權利內容不同於普通股而已,故稱之為特別股。普通股與特別股的主要區別參考表一。

 

[1] 參公司法第246條、第249條及250條。

[2] 經濟部七二、三、二三商一一一五九號函略以「…條文中所稱「行使表決權之限制」固不能解釋為每股享有數表決權,「行使表決權之順序」亦僅在分別普通股股東與特別股股東,或二種以上特別股股東對同一事項決議之先後,而與表決權之多寡應無關連,故依現行法應不能容有每股享有數表決權之特別股」、經濟部九0、八、二0商字第0九00二一八00三0號略以「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之股款收回之,係屬列舉規定,是以自不得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股款以外之方式收回特別股」、經濟部九0、五、二二商字第0九00二0九五五四0號函,「按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特別股權利、義務事項於章程中明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定有明文。惟章程中尚非可明定特別股得按一股換數股比例轉換為普通股者」。

 

作者: 林陣蒼執業會計師/財稅律師,現為浩信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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