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8條第3項規定,非董事之人若實質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經營,可能被認定為實質董事,與董事同負民刑事責任。觀察員若長期在董事會發表意見、影響決策,或在會外指導經營,有觸及此條款的可能,對公司及投資人皆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