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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3

【新創園地專欄-黃沛聲】臺灣股權式群眾募資市場現況與挑戰-國際案例啟示與新方向建議

「商業始終來自於科技創新,法律則來自於商業發展」。股權式群眾募資則是個特殊的存在,一方面是網路行銷行為,另方面又是融資行為。近年來股權群募已逐漸成為全球新創產業資金之新活水。本月專欄黃律師特別撰文,從群眾募資的種類與簡介、股權式群眾募資的法律規範及挑戰,最後從國際股權群募平臺案例,提出臺灣股權群募之建議。

 

群眾募資的種類與簡介

「商業始終來自於科技創新,法律則來自於商業發展」。根據Wiki資料,由於網路科技的出現,全世界第一場群眾募資活動,是1997年的英國樂團Marillion的美國巡迴演出活動,透過網路向大眾募集資金方式,成功募集6萬6,666美金,順利完成巡演。臺灣也從 2011 年開始出現「群眾募資(crowdfunding)」這個名詞,群眾募資就是個人或企業通過網際網路向大眾募資集資金的一種集資方式,根據群眾募資的籌集目的和回報方式,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形式:

  • 項目式群眾募資:大眾最熟悉的一種,發起人在專案啟動前向大眾募集資金,承諾若順利完成後,將開發的產品或服務回饋給出資人。相較於股權型及債權型,門檻較低且資金取得較快速,而提供資金者在募資完成之後「不會」取得或參與發起人的企業營運。目前已有許多具代表性的平臺,如美國的 Kickstarter、Indiegogo,臺灣的 flyingV 、嘖嘖與挖貝。
  • 股權式群眾募資:以專案之分潤權利透過網路募集投資人,取得專案之營運資金。投資人經由募資程序之後成為專案的「股東」,透過股份未來參與或監督公司的營運,且可分得專案可能發生之利潤或損失。
  • 借貸型 / 債權型 群眾募資:資金借貸的形式,有 P2P(Peer to Peer)和 P2C(Peer to Company)等種類。

以上幾種類型,涉及的適用法規及合法條件均不同。臺灣市場最熟悉的是項目式群眾募資,原則上若不涉及分潤或保證獲利,便只是買賣行為附加上不同的條件(通常以「順利出貨」作為交付的停止條件)而已,因此,在民法契約自由的原則下,只要買賣雙方講清楚,基本上都是合法的交易。

然而,股權式群眾募資則是個特殊的存在,一方面是網路行銷行為,另方面又是融資行為。因為出資者購入的是「股權」,因此多半涉及分潤,也常涉及償還本金的保證,因此就會涉及證券交易法與銀行法。從而,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私自進行股權公開募資,就是違法行為。

股權式群募是近年因應網路科技發展而興起的集資方式,不可否認具有三大好處:首先,透過網路可以幫助企業快速籌資,減輕傳統上透過銀行貸款的利息成本。其次,群募本身是行銷行為,企業在透過網路辦理籌資活動時,可同時提高知名度和品牌形象,吸引更多的潛在客戶和投資人關注。最後,也可以建立與投資人間更緊密的利益關係,透過適當的商業架構設計,讓投資人不僅成為股東,也能成為公司客戶,甚至是推廣、經銷者。

因此,近年來股權群募已逐漸成為全球新創產業資金之新活水。例如美國的WeFunderStartEngineRepublic每個平臺每年都協助新創籌資過億美金。此外,英國的SeedrsCrowdcube均各是一方之霸。在亞洲,較著名的股權群募平臺,有主要面向香港和東南亞的新創企業的AngelHub,新加坡的Crowdo,與中國規模最大的天使匯等,都協助當地新創順利籌措到發展資金。

 

股權式群眾募資的法律規範及挑戰

在臺灣,傳統上創立公司後的籌資管道有自己注資、找親友投資、銀行貸款、群眾募資、天使投資人、尋找創業投資等。而若是發展良好的公司,可以在達成一定規模及條件時,經過上市審核後,透過證券交易所對民眾進行公開募資,此稱為上市。凡是讓投資人以取得股權的方式,都是籌資,但主要差異,在於「上市後」就有資格透過「公開」的方式對公眾募集資金。所謂「公開」指的是可透過各式媒體或工具,讓不特定的大眾都能得知投資的訊息,而公司則可以「印股票,換鈔票」。其他未上市的公司,則僅能「非公開」進行,因此效率差很多。但因為要保護公眾利益,防範詐騙案發生,因此法律嚴格限制非上市公司不得公開募資,刑責頗重。

資本市場如何上市?各國制度規定不同。臺灣站在「保護民眾權益重於企業籌資功能」的立場上,上市規範一直維持著由主管機關嚴格審查,確認公司已具有「穩定的獲利能力」及「淨值」之標準,才能核准上市。這也代表政府認為,有穩定的獲利能力就是好公司。不過,這樣的規範立場,一直有幾個長久以來的質疑:很有前景但尚未獲利的公司,是否便不值得上市進行公開募資?另外,已有「穩定獲利能力」的公司,又何須上市募資?站在資本市場同時肩負協助企業籌資的功能立場,似乎只是錦上添花。

反觀各國的上市制度,多半允許尚未獲利但規模與資本均達成一定條件的公司,經過某些背書制度上市公開募資。國內外之上市條件之差異,導致許多臺灣創業者,明明在本國就有不錯的資本市場,卻要遠赴他鄉籌資的怪現象。

為了回應這樣的需求與質疑,金管會陸續推出了不少「例外」制度:

其一:允許經審核之科技事業得以免獲利標準上市,後續此項例外也陸續放寬至例如生物科技、農業科技與文創產業等特色事業。不過,究竟為何獨厚這些特色產業,卻不修改原則?此外,現代成功的企業哪一個沒有科技色彩?僅以其產品為ICT產業為上市條件差異之區別,似乎不符公平原則,所以始終無法說服社會大眾。

其二:於2015年,金管會推出了臺灣版的「股權性質群眾募資」,開放允許未上市公司也能在某種條件下「公開募資」。引用櫃買中心說明「為響應政府政策扶植微型新創企業發展,...,擬適度結合民間業者能量共同活絡我國創新創業之風潮,爰開放證券商得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另因民間業者係辦理股權性質群眾募資之中介機構,依法屬證券業務,故僅限證券商始得辦理,且考量證券商之相關監理對投資人之保護較周全,爰開放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證券經紀商辦理該項業務。」可知雖開放未上市公司公開募資,但僅有具證券商執照之特許業者,得以承辦。

此項臺灣式股權群募推出後,從經營績效上看來並無明顯成功案例。目前臺灣有三家股權式群募平臺:第一金證元富證券、大昌證券,其實更早之前約莫 2015年時,投入新創加速育成的『創夢市集』亦成立過股權群募證券公司,發現對於新創企業來說要準備到可行股權群募,需時1年以上,再加上財務會計審查及成本,對於多數資源少、人力少的新創,等於不可能的任務。

其三:自2010年起,因應區塊鏈技術的出現,近年來興起的群募方式為「軟體代幣」型態,意指由發起人向贊助者提供基於區塊鏈技術所發行的代幣,作為對贊助者的回饋獎勵。而代幣依據程式與發行人的定義,依據是否具有分潤權利,區分為功能型代幣(Utility Token Offering)和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 Offering, STO)。後者常見的作法是專案發起人將專案未來的權益切分為一定數量的代幣,在專案向大眾募資時,不是給予傳統的「股票」,而是利用區塊鏈技術,發行代表專案股權的「證券型代幣(STO)」,投資人未來則就其持有代幣占已發行之代幣比例對專案獲利進行分潤。由於臺灣目前將證券型代幣(STO) 歸屬為有價證券,因此以STO進行非公開發行公司之募資行為,其性質與股權式群眾募資並無差異,僅是發行有價證券之技術上的差異而已。此政策推動較之股權群募更無成績,可以等同視之。

 

從國際股權群募平臺案例,提出臺灣股權群募之建議

自從 2016 年美國證交所將股權群眾募資列在著名的賈伯斯法案第三項(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JOBS) Act : Crowdfunding (Title III)),確認股權群眾募資的法律地位,後續於2020 年11月02日,美國證交所(SEC)宣佈放寬股權群眾募資(Equity Crowdfunding)的標準,股權群募平臺從此熱烈發展。

 

市面上較知名的股權式群募平臺

全球有幾家知名的股權式群募平臺,值得我們探討:

  • 美國:WeFunder,2022年籌資金額排名第一,總金額約為 1.7億美元。成立於 2012 年,以投資額或投資者總數來看,都是當前最大的股權式群募平臺。該平臺接受全球投資者的資金,對各種類型新創公司皆採取開放態度,歡迎各國的新創企業。美國本土的新創公司若在 WeFunder 成功募集資金,僅收取一次性7.5%的費用。
  • 美國:StartEngine, 2022年籌資金額排名第二,總金額約為 1.3億美元。成立於 2015 年,是市場上最大的股權眾籌平臺之一,該平臺接受全球投資者的資金投資新創,並有個名為“ StartEngine Secondary”的功能,讓投資者可以交易初創公司的股票,就像股票市場一樣,投資者不僅可以買進或賣出股票,還可以將股票轉換成現金。
  • 美國:Republic, 2022年籌資金額排名第三,總金額約為 9,130 萬美元。成立於 2016 年,因 JOBS 法案第三條而設置,接受全球投資者的資金。該平臺是 Angel List 家族的一部分,Angel List 是一個面向新創企業、天使投資者和希望在初創企業工作的美國求職網站,從 2015 年起支持新創企業免費從天使投資者籌集資金。
  • 英國:Seedrs,成立於 2009 年,該平臺接受全球投資者的資金,投資者能透過平臺評估投資歐洲各國的新創公司。Seedrs上的每家新創公司都具有科技或創新特點,不侷限於特定產業,有各種類型的公司,例如高檔飲品公司、行動銀行或關於心理健康APP。2022 年時被 Republic 收購成為子公司,但保持品牌名稱不變維持營運。
  • 英國:Crowdcube,是英國最大的股權式群募平臺,成立於 2011 年,主要提供服務給英國的新創企業與投資者,但在某些情況下,也接受其他國家的投資者。該平臺最低投資額僅需要10英鎊,有廣泛的投資機會,平臺上從科技公司到釀酒公司和汽車俱樂部,應有盡有。

反觀,臺灣股權群募平臺的發展並不如人意,現今臺灣的現況是,雖然身為亞洲第二個實施股權群募的國家,但因條件限制嚴格,造成合格進行股權群募之成本過高,新創企業難以買單。據金管會官網公告「截至111年12月底止,本會已核准8家業者,並有3家開業中,目前有3家公司透過平臺成功募資1,700萬元」,可知自2015年開放後,一共八年間總計僅有三間股權群募平臺(第一金證元富證券、大昌證券)順利營運,累計也僅協助3間新創募資完成1,700萬元,目前觀察平臺上也無新案,再怎麼說,這樣的成績也不算成功,顯見制度設計應該是發生了問題。

淺見以為,其主要原因應該出在現行法規限制,僅有券商資格能辦理,而主管機關仍以上市規格進行嚴格(輔導)審核,券商商業模式死板導致獲利有限,相關機構更缺乏必要的誘因來共同推動發展。因此,參酌國際經驗,開放更多網路原生的平臺企業進入股權群募服務,並放寬參與群募之投資人門檻,或給予優先承購權等等,應是合理的改善方向。

同時,配合中美交惡等政治因素,也應該開放股權群募市場的國際化,讓看好大中華經濟圈的國際投資人可以透過臺灣參與以智慧、軟體、科技為核心的製造產業,從而提高市場規模,並且為臺灣新創產業帶來更多的資金和專業知識。

總之,應該對上市制度進行通盤檢討,參酌多數國家資本市場之設置目的首重協助國內產業籌資,其次才是提供投資人理財投資。注重籌資機能而非投資人之不虧損,研擬從主管機關之審核制改為委由專業人士負擔全部責任之制度,如此才可能減輕新創企業上市之成本,讓有潛力的新創有機會透過不同階層的資本市場,募得挑戰國際之資本。

淺見認為,臺灣仍有獨特因素有利新創股權群募的發展,例如:新創政策支援,國發基金之從天使投資加強各類產業投資專案,乃至策略性直接投資,皆可見政府具有意願支持創新產業;此外,過去持續提出相關初創企業出場政策措施,如創櫃板、創業板、戰略新版、新興產業投資方案等,並擴大參與對象,皆屬臺灣新創企業得天獨厚之政策資源。加上臺灣仍有具影響力之  ICT 產業,能鼓勵更多新創企業有機會進行股權群募。若能進一步持續推動法規鬆綁與修正,未來應必有所為。綜觀國際群募平臺的成長經驗,臺灣的股權群募市場顯然還有龐大潛力,時值年度新政之規劃期間,值得主政機關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