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DIT
2022.06.16

【新創園地專欄-黃沛聲】合夥創業該注意的10個重點

創業的旅程,就像是一道道關卡,合夥成立公司便是各組織、團隊最先遇到的其中一道難關,好的合夥人架構可以讓事業如虎添翼,但是不好的合夥人架構也可能會直接導致一個團隊的解散。因此,合夥人架構是一個公司的核心結構,最好一開始在法規上都有相應作法去談妥未來權利義務,包括:合夥人數與出資狀況、股份設計、持股比例與分潤比例、表決權與特別股、支薪、租金、分紅頻率與公基金、退股、終止合約/合夥等等,主要是減少風險、專注在產品及商業的發展。本期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黃沛聲律師將提出合夥創業該注意的十個重點,提供給有意合夥創業的朋友們參考。

 

創業圈裡經常發生這樣的狀況:創辦人與合夥人間擁有相同等分的公司持股,當營運遇上逆風,或經營團隊間由於某種原因無法繼續合作時,孰去孰留便讓企業面臨挑戰,因為每位創辦人手中持股比重都沒有絕對的話語權,致使最終必須面對去留的決定。

經常協助新創團隊處理這樣的狀況,這種情形有幾個重點。先定義一下,創新創業與做生意不同,所謂做生意,指多半開業能馬上有營收的業務;若是創新創業(簡稱「新創」),因為前階段仍在研發產品、摸索商業模式,通常不會在一年內創造營收。本文講的合夥創業,討論的是創新創業,所稱的合夥指的是口語上的合夥,成立的必然會是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民法上的合夥組織。而所謂新創事業,是指以創新的技術、產品或商業模式,有效率的對既有的產業痛點進行革新,目標是從既有的競爭者手中搶下市場。

 

一、合夥人數與出資狀況

在新創團隊的建立上,最好以有合夥人為佳,數量盡量控制在4人以下。因為創新創業過程艱辛,若能有合夥人合資會較獨資有更充足一點點的起步資金,有夥伴項目也會比較有進度,自然心態也就能更穩健。當然,若是「做生意」,獨資就沒問題。

一旦創業有了合夥人,公司也就不是一個人的,對外對內帳務都該正規化,常見獨資公司那些內外帳、將私人發票拿到公司作帳等避稅作法就都不該有。畢竟最終擔任負責人的合夥人對內需要對其他合夥人有所交代,對外需要面對投資人的檢驗,而只有正確的帳務無庸多做解釋。況且,新創公司在初期,不像做生意,多半沒有營收,更別說利潤,自然沒有稅的問題,則無庸避稅,如實呈現真實的虧損狀況,讓投資人、創辦人自己理解成本,更為重要!

在新創公司中針對原始出資資金的挹注,原則上所有股東「有持股就該出資」,銀貨兩訖、下好離手,幾乎不會發生爭議。依據經驗,爭議全都發生在例外情形,譬如例外想「以技術出資」、「以勞務出資」、「分期出資」、「跟合夥人借款出資」,總的來說,就不是現金出資。而探究背後原因,若是有資金但不願冒風險,或許這不是適合當新創合夥人的對象了,在找尋創辦對象時值得多想想。其實,創業雖然可以向投資人募資,但起步仍然需要自有資金,依據產業與希望開發的產品的不同,起步資金需要百萬是必然的,這也是需要合夥人共同出資的理由之一。因此,共同創辦人若有人不出資,資金就勢必由其他合夥人承擔,這時,除非所謂「技術」出資為明確有價值能移轉的專利或商標,在新創合資階段談非現金出資,其實不適合。

此外,出資原則上應該一次全額,慢出或是分期付款的約定都不適當。畢竟,「慢出」就是占便宜。一旦公司開業後,經營狀況每日不同,當經營不善的時候,慢出合夥人可能會出現反悔、收手的態度,對於其他全數出資的股東不公平;若經營情形爆紅,對於慢出資金則可能也沒有需求了,這時等於慢出合夥人無端獲利。因此,出資的過程應該要下好離手,且避免有慢給或分期付款的情形。

至於,以不出資獲得股份的模式,常見還有「技術股」、「乾股」等說法,都應該要在創業合資過程避免,須謹守出資才有股份的遊戲規則。對於這類希望以技術股、乾股方式獲得公司股份的人,或許能依照他們對公司的貢獻(顧問的建議、人脈的牽線等),適度以薪資、獎金等金額作為報酬,但股份的給予茲事體大,沒有規劃的技術股通常都是創業失敗的主因。

 

二與三、股份面額與每股價格

合夥創業時,每股面額的定義也有玄機。股份面額與價格這點在做生意與新創事業上差異很大。在小生意的合資上,因為從裝潢等資本支出成本,多是一次性預算,這些資金一旦到位後生意就能開始運作,而且通常直到結束營業為止都不太會增資,此時對於合夥人來說每股面額或價格並不太重要。因此,一般常會聽到三位好友合開咖啡廳,每股100萬,三人各取得一股,各占公司三分之一的原因。

這時通常都沒有區分「股份面額」、「股份價格」與「股份比例」的必要,因為一旦不需要後續增資、股權交易,這些概念多半就用不上。簡單來說,「股份面額」就是每一股的原價,整個公司就是以這個數字被切為小的股份,由不同股東持有。以前例來說,總資本300萬的公司,若設定每股面額100萬元,則僅分為三股。但若設定每股面額10元,則會分為30萬股。「股份價格」是指股份被交易的價值,以買賣雙方你情我願交易的價格為準。舉例來說,雖然大多數公司與優秀公司的股份面額都是10元,但例如台積電的股份就會被以數百元交易,那是因為買賣雙方都認為合理。而「持股比例」就是股東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所有股份的比例。在新創投資的場合,在某一個特定的時點上,通常投資都以股份比例來討論,但因為比例這東西一旦後續再有增資,整個比例就會變化,因此合約上都會寫上股數與股份價格,以免時過境遷後產生糾紛。

相反的,若以新創創業的角度來看,這些概念就非常重要。由於新創公司本質上是以創新來挑戰產業市場,而創新需要長期的研發支出才能達成跨越門檻的關鍵規模。因為新公司挑戰既有產業占有者的風險高,因此透過多次增資分配給願意參與的不同階段投資人是必須的做法。這時每股面額應該要低,你可以把低面額的股份想像成是將整個公司切得更細碎。這樣一來,雖然每個合夥人持有公司的比例仍相同,但股數卻更多。以前例來說,若三位好友所合資的是醫療機器人新創公司,總資本一樣是300萬,惟若設定每股面額為0.1元,則總股份會更細分為3,000萬股。雖然各合夥人各出資100萬元都還是持有公司三分之一,但各自持股數量就能變為1,000萬股。

每股面額低的好處很多,其一是為了日後後續有投資人新資金挹注的時候,方便計算。畢竟若每一股都定成要出資100萬元,這時只有60萬元卻也有投資意願的人就會發生潛在的心理障礙,因為就算投資了也只能買到0.6股這樣的零頭,難計算之外也不好看。其二,每股面額低能讓合夥人在設立時取得較多數量的股份,好處在於未來當公司發展順利,找到後續投資人有興趣增資時,讓投資人投資的每股價格就算上漲不少,「感覺」起來也不算太貴!就前例來說,就算股價因為醫療機器人研發成功而暴漲十倍,每一股的價格也只是1元,還是能接受的。其三,因為每股價格低,因此投資人可以取得的股數也多。因此「股價低」、「股數多」總的來說會讓投資人比較開心。雖然這只是心理感受,投資人投資所取得的公司持股比例並沒有不同,不過投資行為終究仍受人性影響,朝四暮三在心理上永遠會比朝三暮四容易被人接受。此時「面額低」有利於新創公司的後續募資、股份交易行為。此外,在於稅務或是股權比例調整的作法上,低面額股也有非常多實務上優點。

雖然這些有關股份價格的觀念有些複雜,但是創業者若是能夠熟悉運用,必然會對新創公司的投資有幫助。

 

四、持股比例與分潤比例

新創企業的合夥,持股比例應該讓某個打死不退、具有核心研發能力的創辦人持股最多,代表公司有穩定的方向,A>B+C的模式最好,A<B+C也可以,但A=B最要不得,因為這樣的比例除了代表公司沒有領導權外,也容易造成公司營運的卡死。

當公司有獲利、賺錢的時候,自然就會有獎金跟分潤制度產生。稅前,新創團隊應該先針對每個夥伴的貢獻度或是對於公司成績單、KPI的表現不同,而有獎金的分配,這個階段不論是員工、創辦人或是股東,都有權利在表現獲得肯定的前提下,分得獎金;扣除獎金、繳完稅之後才是公司盈餘,並以稅後盈餘金額才是屬於持股人股東的分潤來源,依照每位股東除股比例的不同而去分配,才會合理。

 

五、表決權與特別股

公司法規定:同股份的表決權應是相同,若要有不同的表決權就必須設立「特別股」(2018年時公司法已修訂)。而特別股意思是,一股能有多於一個以上的表決權權利。

那是否能設立一種「AB股」,即創辦人持有特別股,而特別股具有表決權但普通股則無表決權;或創辦人持有據表決權的普通股,而股東們則持有不具有表決權、但享有分潤機制的特別股。類似像波克夏、阿里巴巴等大企業的做法,致使創辦人能永遠不被趕下台的股權機制,唯一的前提是你的企業必須要有絕對的把握始終能為企業創造利潤、讓持股的股東們能始終獲得到分潤,才會有吸引。不然依照坊間的作法,股東出資卻不具有表決權、無法長期穩定的獲得有價值的分潤,就可能產生找不到投資人的窘境。

 

六、支薪

理論上,創辦人一定要有薪水(或多或少都無所謂)。若新創團隊的創辦人沒有將薪水納入營運成本,則容易錯估公司成本結構,造成誤以為是有獲利的狀況、而調整產品售價,做出錯誤的判決。此外,新創團隊初期可能遇上現金水位的壓力,也可以暫時以「薪水借據」的方式,僅負擔部分的薪資、另外的部分如同先借給公司,會計帳上也清楚註記,待日後公司有獲利或有投資人挹注時再補發即可。

而面對未來創投的投資,「薪水借據」也能在執行前清楚告知,即部分投資金額將用作過去創辦人薪資補發使用,若同意則可繼續執行,若有疑慮,也能以其他方式、如持股比例結構的調整來滿足,將現金用於對新創團隊發展最適切的情況。

 

七、租金

同上,即便是在家裡的店面做小生意,也要有付租金的觀念,避免造成創辦人對公司營運的成本結構有所誤解,而做出錯誤的判斷跟決策。

 

八、分紅頻率與公基金

新創團隊的分紅頻率,需要依照公司獲利狀況表現而定,多數新創團隊可能初期都未能有獲利的狀況,因此難以執行獎金分紅。此外,市場上多會建議企業經營時應保有2到3成的公基金,確保現金能有安全水位、以備不時之需。但對新創團隊來說,一定要避免到了完全沒有錢才進行下一輪的募資,通常每一輪的募資金額多是18-24個月的資金,因此建議新創團隊或許不用有公基金的準備,但當整體營運的資金水位已達到未滿1年的狀況時,就應該要啟動下一論資金募款的前置作業。

 

九、退股

公司法明定,股東能決定想要拋售手上持股的比例與數量,但公司若要跟股東買回股份則不能超過5%,主要是為了保護其他股東的權益,避免公司將投資進來的資金、用較高的價格向其他股東收購,而有了此一規範。

 

十、終止合約/合夥

以新創團隊來說,若是三人合夥、則其中一人離開應稱作「退股」,公司有權利、但沒有義務將該股東的股份買回,以繼續維持公司營運;若是兩人合夥,則若是其中一人希望終止合約/合夥,皆大歡喜的做法就是某A買回某B手中的持股,但若是講不定,就依照誰是董事長的身份來做決定。

從投資律師的經驗來說,這幾點或如有需要例外作法,在法規上都有相應的作法能夠設計,不過經驗上一旦設計了例外,就需要額外簽訂合約來維護例外,未來就有發生違約的額外風險。從創業的股權規劃目的在於「避免風險」的前提下,最應該做的不是創造各種例外,而是減少風險,專注在產品及商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