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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新創園地專欄-創業家管理思維系列(十)】整體管理思維回顧

透過本專欄上一篇文章討論了創業家在募資階段應留意的議題後,創業家們已瞭解募資實際執行的程序,及和投資人互動注意事項。如創業家隨著公司發展及因應市場變化,開啟公司橫向發展規劃時,規劃股權架構的需求及必要性,也日益升高。而股權架構的設計及執行有著非一蹴可幾的實然面,如要揉捻入創業家的需求及配合公司的發展方向,及早準備股權架構的藍圖,也為應然之舉。本篇除了回顧與提醒此前專欄分享的重點外,也將淺談單一公司發展到多家公司發展時,值得創業家留意的股權架構議題。

回顧及提醒

(一)創辦人合約的重要性

創業從來不是輕鬆的事,在實際開創事業前,應先進行商品或服務標的及商業模式的合法性、市場性等評估,尤其應確認有無違反管制或特許法令,且有一定開發價值或市場切入點(改善現有問題或痛點等),再備齊創立公司的資源,這樣跨出的第一步才是穩健的,切勿忽略了法規及市場的風險,而走了冤枉路。而在內部,創辦人股東之間的穩定關係,也是永續經營公司、持續彰顯公司價值等目標的重要基石,這部份可透過創辦人合約及公司章程建立起遊戲規則,從而,創業家不要忽視創辦人合約的重要性,透過這份文件,仔細架構出公司運作方向,包括彼此權責義務、職務分配、盈餘分派、權利轉讓及變更,甚至退場機制及創業失敗時的解散清算等重要事項,這是公司長久存續的良好地基。確實,預先的規劃(醜話說在前)也許有點煞風景,但絕對比發生問題時再來爭論具有效益及實益。

(二)留意人力資源「經理人」與「員工」的管理

公司營運的開拓,除了創業家親力親為,如有專業的經理人協助,可有效地節省創業家的精力,再加上第一線員工的準確執行與落實,公司後勢自屬可期,相反地,沒有完整的團隊協助,創業家本身能力再好,在時間的限制下,也無法事必躬親,沒有充分授權及執行的企業,成長自然受限。由此可知,「人」也是公司最重要的資源;我們分別在創業家管理思維系列第三篇「加入公司團隊的經理人與公司間的關係」及第四篇「有效經營與員工間的勞動關係:從開始到結束的常見注意事項」討論經理人與員工的區分,從一開始委任經理人及招募員工,就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而開展出公司應對經理人或員工各自應履行或遵守的法律規範。從區分的討論中,我們可以瞭解到創業家對於人員的控制力是判斷重點,指揮監督及控制色彩愈重,愈可能被認定為勞動關係,這樣具有上對下的管理態樣,就會適用到勞動權益保護法規,請注意,這並非只是如坊間所說的單從投保勞健保或職稱頭銜要件就能判斷,相關認定務必留意,畢竟,相較於公司與經理人間的私法委任關係,公司與員工(勞工)間的權利義務更多了政府管制法規的介入,一旦違反,輕則行政處罰,麻煩的是可能接踵而至的勞動檢查,加上勞資關係不睦所生爭議,處理稍有不慎更可能成為公關事件,進而造成公司商譽受損等不利結果,創業家不可不慎。

(三)善用員工激勵制度

延續著人才是公司發展的重要資源,為留住優秀的經理人、員工,維持公司競爭力,除了薪酬待遇「向薪力」外,員工入股的激勵制度是更進階且細緻的工具,優點在於可深化人員與公司的關係等,但對應的發行限制、課稅等效果也相當複雜,需仔細了解。為此,我們就我國大部分公司適用的「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型態切入,於創業家管理思維系列第五篇「公司員工激勵制度介紹」,分析了員工激勵制度的執行工具,分別就買回庫藏股給員工、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員工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期權池、Stock Vesting等現行公司法所規定或實務上操作的工具,逐一說明如何操作、相關權利的限制及注意事項,期許能給創業家更多的視野。

(四)妥善規劃智慧財產權保護策略

介紹完公司的營運初始資源後,我們將焦點移到公司經營期間的成果管理。公司是一個以永續經營為目標的個體,如何持續營運及保持獲利,仰賴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及核心價值,這就是公司的產品及服務(包括商業模式)了。為有效保護所發想及開發的產品及服務的創新及創意,創業家管理思維系列第六篇「公司智慧財產權的整體策略思考」提到,創業家首應有整體策略,過濾出公司在市場競爭關鍵的「核心價值」,再對應設計及取得適合的保護模式。

其中,完整的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IP)保護策略是最主要的手段,特別是對於著重研發及創新商業模式的新創公司,IP的保護實為保持公司優勢的關鍵。我們也發現,創業的發展從過往重實體設備,已逐漸轉往輕資本的網路服務產業,像是創新服務模式的Netflix、Google,甚至數位轉型成功的MicroSoft,無不以其卓越的商業模式切入市場,即使看似屬於汽車產業的電動車TESLA,實則也將重心規劃於自動駕駛的系統及技術服務上,這些企業的創新,其創意都以IP保護為起手式,並以此競爭策略取代硬體資源、生態圈等與市場既存者競爭。從而,妥善的運用公司有限資源,設計IP整體策略,達維持競爭優勢目的,是創業家必須修習的學分。

此外,也提醒創業家架構IP保護策略後,也要搭配必要保護管理措施,以利其器,同時也不忘妥善利用IP,讓IP產出最大化效益,為公司創造穩健的營收、提升公司估值,有助於公司走得更遠。

(五)預為挺進個資風暴準備

接著,因當今網路科技的發展,通訊及各式穿戴式裝置、物聯網、雲端計算等新興科技的運用,使得公司有更多接觸及運用個人資料的機會,儘管數據價值上,尚須視公司的營運模式是否與挖掘數據相關,然而,各國對於隱私保護的重視,確是不可逆的一項趨勢,對此,我國也以修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或相關管制措施加以規範,凡握有個人資料的企業,無分大小,均有適用;違反者,更恐有民事、刑事或行政裁罰。對此,我們也透過創業家管理思維系列第八篇「企業及創業家應有的個資保護觀念」,向創業家詳細介紹「個人法」的基本原則及核心規範行為義務等責任,並說明在個資風暴下的因應作為,期能提供創業家們作為個資法遵循的參考。

(六)經營期間的成果管理

談到經營期間的成果管理,從公司層面而言,也會提到執行管理及監督的董事及董事會與監察人;而董事會最終負責對象為股東會,也就是投資公司的股東們。為此,在公司法上架構了許多公司治理的措施,這些規範目的為追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如有未遵循者,除了肇生相關裁罰外,當股東有所異議時,也會影響公司經營的穩定性,對於創業家而言實得不償失。也因此,在公司經營上,創業家都有了解「股東會」及「董事會」的必要性。我們也藉著創業家管理思維系列第七篇「關於公司治理、董事會及股東會」帶大家認識其運作實務,並分享相關注意事項。

(七)進行募資的注意事項

隨著公司的營運及成長,初始資金也持續燃燒,但創業家為了搶時搶市,便有借助外部資源的需求,此時除了政府機關的補助及優惠措施(像是SBIR、青創貸款等)外,「募資」便是最常見的手段;透過向外募資,由投資人提供金援或其他資源協助,以補足公司缺口或加速公司成長,畢竟,要新創公司在初始資金就能有穩定金流、損益平衡者畢竟鳳毛麟角。

「募資」實為資源交換的過程,創業家必須提供自己公司的股份,來交換投資人的資源,除留意等價的交換「物」及商議流程的各式活動外,也應留意交易的約定事項,特別是簽署的法律文件內容,舉如常見有投資意向書(MOU)或投資條件書(Term Sheet)、投資協議書等投資條件的契約,創業家管理思維系列第九篇「創業家在投資階段應留意的議題」分別針對這些文件中形式架構,及實質投資條件加以說明,並介紹常見約款,像是:董監席次安排及經營團隊拘束條款、知情權、股權轉讓限制、投資人保護條款(優先權、反稀釋條款、對賭)、退場機制等投資條件;針對退場機制,則建議從投資人的目標為思考角度(例如,希望獲利退場、併購團隊,或將投資標的作為戰略夥伴),會有較佳的設計及理解。有時創辦人與公司原有股東,也可能係藉由與投資人再行簽署的股東股協議,約定取得股份本身交易以外的投資條件,加強投資人保護措施,或單純將依股份交易案的「股份權利」與「全體股東間的權利義務」為分別約定。同時,也提醒創業家應視不同時期的募資,留意不同的資源交換重點,以利於加速協議且不留過多風險。

 股權架構

當創業家因應市場和經營需求,而依公司為發展基礎,開始跨入多個產業、多種業務,或是依產業流程達一條龍服務時,不再以一家公司為主體時,為維持對於眾多公司的控制權,股權架構更顯重要。過往探討一家公司的股權結構,從創業開始的創辦人到後續投資人組成、股權比例,及前者兩者相互影響下的可掌握表決權比例,相較於創業家從一家公司開展為多家公司的經營模式,為微觀的計量。創業家有時發現新商機,或踏入產業鏈中上下游供應、做大而拆分公司營運部門,又或是考量品牌間不要相互競爭等綜效或降低損害風險因素,及防火牆建置等觀念下,創業家設立多家公司多為常見模式,但這些公司間的關聯性以及價值,長期而言,會是多數創業家達到公司踏上IPO前美好前程的重要命題;短期而言,則是創業家對於公司群控制權維繫到IPO前的各階段經營議題。

隨著公司體的龐大,所需營運資金也會特別顯著,潛在投資人也可能會主動提出投資邀約,此時,新進投資人要投資何一標的,以不影響創業家的控制權,同時也可達到吸引投資人的誘因,也是一門學問。

常見的架構模式為鎖定擬IPO的或可供投資人取得股權的主體公司(下稱「被投資公司」)後,向上架構幾層控股公司,形成金字塔式管理的股權架構,以利進行未來併購、重組、股權轉讓等資本運作活動、或適用政策上優惠。同時向下架設執行業務之公司。執行業務之公司可能是不同的商品或服務品牌、不同產業的公司或是同一產業但各自負責供應、研發、進出口、運輸等公司,各自有不同的生財來源。也因為這些執行業務公司各自獨立,也與被投資公司獨立,如任一執行業務公司有風險實現,必要時可作為有效防火牆。創業家可透過對於控股層公司股份,握有控制權比例,有望以較低的出資義務下掌握被投資公司及執行業務公司的控制權,同時減少股權比例被稀釋而失去公司控制權的風險。補充說明的是,被投資公司可能為單一或複數,為複數者,可能透過交叉或重疊持有執行業務之公司之股權,達到層層控制之效果,而應如採行,均視公司所需資源及營運考量需求而定。

結語

一月一會在此要告一段落,深切期待創業家管理思維系列文章對於創業家們,於公司營運上仍有所幫助,在充滿險阻的創業打怪路上,持基本攻略,持續在創業道路上披荊斬棘,邁向成功目標。同時,我們也叮嚀創業家,創業本身絕對不是閉門造車,持續關注外界動態及發展(像是可透過FINDIT平台及電子報獲知產業趨勢觀測動態),時時刻刻因應及調整對應方向,持續在正確的道路上往前走,才是永保領先的心法。

作者與其團隊介紹:

1.眾勤法律事務所於西元2008年成立。至今提供企業商務、科技、法律與智慧財產權全方位專業服務,發展以知識經濟為導向的知識服務業,及企業商業策略緊密結合的法律模式,以滿足我國各類產業發展的法律服務需求。

2.本文作者陳全正律師為眾勤法律事務所副所長,現任律師全聯會智財委員會、資訊委員會委員、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致力於商務、智慧財產權、個人資料隱私保護等領域,並針對我國不同類型及規模之事業提供自創立至營運管理間之法律諮詢,累積相當實務經驗。

3.本文共同作者張媛筑律師,畢業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及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承辦商務相關非訟及訴訟案件,並持續研析新興商務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