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募資共同事項
投資人對於創業團隊的了解,往往出於圈內相傳,或透過Pitch了解創業團隊和其募資需求,而後有投資興趣時,投資人會希望進一步取得新創公司進階資訊,以判斷投資可行性。此時,雙方多會簽署「保密協議」(NDA),於此互信基礎下,創業家提出公司內部資訊(如,營收、財務等),供投資人評估設計投資條件(如,願購每股價格、股權比例等),雙方也可能以簽署「投資意向書」(MOU或LOI)或「投資條件書」(Term Sheet)為起手式,確認有投資意向,以確保後續投資流程及事項的進行。通常,投資意向書及投資條件書差別在於是否已提出具體的投資條件。
(一)確認投資意向
投資意向書基本架構為該次擬投資金額、前提要件、提供資訊(如,配合進行盡職調查)、保密條款、投入費用各自負擔等約定。投資人有時也會要求「獨家議約權」,目的除了避免案件被中途攔胡,也防止創業家騎驢找馬,一邊協商,一邊另與其他投資人接觸,甚至被創業家用於和其他投資人喊價的籌碼。此外,要提醒創業家的是,儘管意向書的效力有不少爭論,特別是在屬於預約或已發生契約拘束力的議題,但也絕不要因「意向書」標題,就輕忽了內容,或是在已提出部分投資條件的意向書(具有投資條件書功能)先給予較多的讓利,想說之後可以再扳回來。常見的情況是,在意向書已包含部分投資條件、或投資條件書內的條件,常延續到投資案後續正式底定時簽署的投資協議書 (Investment Agreement)、或稱股票購買契約 (Stock Purchase Agreement)的文件中。因此,在投資意向書或投資條件書中的股權交易條件,如為不利創業家或是新創公司的被投資條件,除非這時候已協商確定,不然寧先留白也不要恣意應允,否則很容易埋下後續破局的種子,造成浪費這段時間的成本,殊為可惜。
再者,簽署投資意向書或投資協議書中另一個重點為保密條款,保密內容可能包含參與投資的相關人身分,及新創公司揭露的資料。正因投資過程涉及「盡職調查程序」(Due Diligence,簡稱DD)時,公司會提出及揭露許多內部重要資料,透過此條款可防弊及控管商業機密被目的性的取得及另為他用之風險。保密義務是公司基本功,不僅只是投資案,各類提案也都有其出場的重要性,投資案件未必都會成功,但機密資訊的外洩,卻是扼殺團隊競爭力的一大兇手,不可不慎。
(二)盡職調查,進行投資評估
投資流程中,投資人會透過DD評估投資條件,也確認創業家喊出的口號是否背後確有素材支撐。創業家基本上依投資人提供的調查清單準備對應資料,主要為一般事項資料、歷年財務相關資料(常見為近三年財務報表、未來三年的財務預估資料、稅捐紀錄、借貸紀錄、公司資產清單等)、客戶端及供應端合約、智慧財產權相關文件及產品資料、公司成員的相關紀錄或合約、訴訟紀錄等,而不同產業的公司還會有不同的重點核心資訊,像是網路服務的核心資產就在於用戶數等,這些相關營運報表會是投資人要確認的。DD進行方式視投資案規模而定,可能是投資人的專業團隊到公司查核、也可能透過檔案線上提交檢視;當然,對於創業家而言,提供電子檔案多了一份資料外流的風險,務必留意。但無論如何,在DD過程中,基本的真實資訊是必要的;畢竟,如被發現資訊不實,輕則影響估值,重則交易不成立或對公司造成負面影響,甚至,最終的「投資協議」中,投資人還是會要創業家及公司聲明這些資料都是真實而非隱匿虛偽,如有違反,則會導致交易案違約破局,建議團隊務必謹慎面對。
同樣地,創業家對於陌生的投資人也要DD,不要因為有被投資機會就沖昏了頭,特別是國外的投資人,其背景資訊相對模糊,儘管交易談判進展順利,但執行時才發現投資款無法到位、甚至是投審會的限制等,都增加了不可控的風險,這都是創業家事前應做好的功課。
(三)投資條件書
前面提及的投資條件書,在DD程序前後皆可能出現,但目的皆為草擬出最終的投資協議書。投資條件書多會擬定公司估值,而這個估值可能在DD後有所變動(通常是被下修)。估值對於新創公司而言,因公司人如其名為新創,常有難以衡量的困擾,但注意漫天喊價恐對於往後募資造成不利影響,因為本次的價值通常為下一輪募資的地板,估值無法持續增加,會讓前一輪投資人質疑是否買貴或是公司價值減損、創業家經營不力,皆非好現象;同樣的質疑也可能由新一輪的投資人提出,因此,估值也是需要留意的事項。此外,天使輪、pre-A輪等愈前期的輪次,因為公司產品及商模尚不固定,導致營收不定,財務資訊參考價值低,但愈後面的輪次,募資金額及估值都會倍數放大,其也愈來愈倚賴財務紀錄的支持,估值也愈需要精確的數據佐證。
接著,關於投資條件,其架構大致為本次投資擬投資金額、股份數(比例)外,常見還有公司治理約定(經營權)、股份轉讓限制、保護條款、退場機制,及其他一般約款。除了股權和估值外,我們也就投資人在投資條件書的常見條款說明:
1.董監席次及經營團隊拘束條款:
我們先前系列文章已介紹過公司運作的基本架構,與此同理,投資人也會希望透過獲得董事席次,參與公司經營,加深對於公司掌控。同時,約定經營團隊(特別是創業家)不得變動,這樣的拘束條款在新創公司投資案亦常見,理由在於投資新創的決定因素,很多是在於團隊或創業家本身。這些條款對於創業家而言,都是一種責任和限制,如何和投資人建立好的互動,是創業家必修的學分。
2.股權轉讓限制:
承前述提到的拘束團隊條款,除了不得辭任職務外,具體實現方式也包括了股權轉讓限制,以拘束創業家或被限制的成員不得任意、或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持股,避免創業家無心經營公司的代理風險、或套利等損害投資人利益的情況。
3.優先權:
常見的優先權條款有:優先認購權(Preemptive Right)、優先購買權(Right Of First Refusal)、優先清算權(Liquidation Preference)等,目的均為使投資人享有更好的加碼投資選擇權利或確保有優先跳船兌現的機會,像是公司被併購時,對於具有優先清算權的投資人而言就是理想的執行時機,依此要求約定倍數的回報,當然,這也就影響了團隊的收益。
4.反稀釋條款:
公司成長過程只走一次募資就能順利運行的機率太低,因此隨著發展階段募資是相當正常的現象,但在公司發動新一輪募資時,原本投資人擔心的是其股權被稀釋(對於公司的話語權)的情況。此時,如果有反稀釋條款的投資人,便可依此條款要求特定人(多半是簽約拘束的創業家)移轉持股,或要求再發行股份的方式,維持其持股比例。再者,如果投資人取得的是「特別股」,也可能透過轉換權的啟動條件約定,事先約定轉換為普通股的股數、轉換價格等,這都會對團隊造成影響。
5.退場機制:
即投資人出脫股份變現獲利的方式,也是這段投資旅程的終點。常見退場事件包含: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 首次公開發行)、公司出售或被併購、主要業務部門被分割外,還有透過贖回權(Redemption Right)、共同出售權、強賣權(Drag-along Right)的方式,讓投資人達到兌現目的。
(四)投資協議
投資案的最後一步是簽訂投資協議。投資協議,除將前述投資條件書的條件拍板,還會規範具體交易方式、交割條件、協議生效的先決條件、聲明及擔保事項等。有些另會透過「股東協議」以約束其他原始股東,強化控制。
有鑑於完成投資協議簽署後,款項的依約取得對於公司是最重要的事項,茲提醒在投資協議中,有關投資款的匯入條件皆需謹慎,避免出現打款時點取決於投資人需履行任何義務時的情況,縱使有,且評估有必要時(如,開設專戶),也應設定期限,否則最後上演畫餅充飢的情況,將打亂公司計畫。
二、不同的募資階段應關注的重點
創業家常聽到募資的階段在IPO前有種子輪、天使輪、Pre-A輪、A輪、B輪等階段,其實這些都是視公司不同時期募資的對應名稱;重點在於,創業家應視不同時期的募資,留意不同的重點,以利於加速協議且不留過多風險,促使公司得處理資源不中斷的環境繼續成長。
(一)早期
創業家應珍惜手中的持股,這是我們一再強調的觀念。初始實際運行的投資協議,很常做為未來使用的版本。因此,第一份的投資協議實不宜有過大讓出股權的情況,否則容易造成後續募資的困境,畢竟這份會一直伴隨著公司至退場的法律關係,一旦有所疏忽,除非雙方能另行協議,否則勢必對未來募資造成羈絆。而接續的早期募資,投資協議更需留意其中約定的優先清算,及投資人保護性條款等。甚至,優先清算條款如置入於章程特別股的發行條件,則請留意此會影響普通股股東的權利,而非僅為契約約束的效力,影響更為重大。亦即,當公司進入清算階段時,公司即需直接以章程中規定的分配清算後剩餘財產的順序,優先分配給持有優先清償權的特別股投資人(股東),而有可能發生創業家持有普通股下,列於較後分配的順位,甚至無法受清償。此外,保護性條款還要留意的是,不同回合的投資人要求的保護性條款,其間是否會有矛盾或衝突,甚而導致最後創業家甚麼都沒拿到,或是陷於違反前幾份投資協議書約款的狀態。也因此,為預防此情況下,當不同回合的投資人取得的保護條款權利不均等時,隨著每一回募資,就更需要往後逐一確認該回合募資的影響,綜觀且整體性的考量是必要的。另外,有關投資人權利涉及表決的情況,建議盡量將約款定為以一次性全部投資人整體表決,做出決議。畢竟,每份投資協議書均約定為需逐一取得該投資人個體同意時,則基於契約拘束效果,除前述一般公司股東決議外,尚需逐一取得每個投資人的同意,此時等於賦予投資人對於募資事件享有黃金否決權,而使公司醞釀的投資案無法順利產出。
(二)中後期
常見每一回募資,投資人要求至少一席董事席次,但隨著募資回數的累積,如每次均給予一席董事名額,則長久下來有可能產生董事會組成肥大,犧牲的就是決議的成效、或是創業家喪失公司控制權的情況。因此,及早規劃投資人可指定的董事席數上限,並同時考量創業家可掌握董事會的控制權席次,才是根本作法。此外,股權架構也同樣有上述類似情況。隨著募資回合的增加,發行股數越多,而創業家並未增加持股數、或是透過可取得較多表決權的的制度時,創業家即漸漸喪失對於公司控制權的情況,而淪為為他人效力經營公司,或是突發公司突發易主的情況。
三、投資人的目標是什麼?
投資人的目標是什麼?基本上,就是資源交換,甚至,投資只是過程,對於投資人而言,出場才是目的。新創團隊最缺的就是資金。投資人期待的是團隊未來的獲利,以小搏大,或是新的合作關係。重點是,團隊應理解投資人的目標,才可能在目標上達成一致,如此在合作期間遇到問題甚至誤會時,仍然能一起化解危機。幾個常見的目標,(1)公司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首次公開發行。對於公司而言有諸多好處,對於投資人也是。其中最主要就是估值增加,對於前期投資人而言也可因此獲利出場。(2)同樣也是獲利出場的思考,就是公司被併購,這裡也包括了被投資人併購等情形。(3)具有專屬或獨家合作關係。投資人的期待,會反應在契約的相關投資條件中,對於契約應務必謹慎。
最後,很多創業家會以IPO為目標,然而此公開籌資制度尚有對應門檻,尤其是在財務及公司治理合規等要求,甚至,不同國家的市場,IPO基本規模也都有所差異,這些要件在預計的時間內是否能夠滿足,反而是創業家應該務實思考的議題。當然,目前新創的IPO模式也愈發多元,可使用的工具也更加靈活,像是最近常被談論的「SPAC」(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 特殊目的性收購公司),我國的GOGORO就是擬以SPAC架構赴美上市。同時,像是先前新創沛星互動科技(Appier)選擇在日本上市,背後都有其最適配置的考量;但我們還是要強調,每個國家的金融市場條件不同,以這些個案認定優劣,也無此必要。重點還是在於,如何務實和投資人規劃好公司合作每個階段的任務及退場,讓雙方對於目的有一致認識,方能共存共榮,也是公司持續往前走的根本。
作者與其團隊介紹:
1. 眾勤法律事務所於西元2008年成立。至今提供企業商務、科技、法律與智慧財產權全方位專業服務,發展以知識經濟為導向的知識服務業,及企業商業策略緊密結合的法律模式,以滿足我國各類產業發展的法律服務需求。
2. 本文作者陳全正律師為眾勤法律事務所副所長,現任律師全聯會智財委員會、資訊委員會委員、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致力於商務、智慧財產權、個人資料隱私保護等領域,並針對我國不同類型及規模之事業提供自創立至營運管理間之法律諮詢,累積相當實務經驗。
3. 本文共同作者張媛筑律師,畢業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及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承辦商務相關非訟及訴訟案件,並持續研析新興商務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