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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新創園地專欄-創業家管理思維系列(六)】公司智慧財產權的整體策略思考

新創團隊充滿創新及創意,多數新創團隊現今也有保護這些智慧結晶的概念,但仍常有「專利=金錢」的迷思,特別是什麼都想要申請專利。眾勤法律事務所陳全正與張媛筑二位律師在本期提出「公司智慧財產權的整體策略思考」專文,提出新創公司如何站在維護公司的競爭優勢的角度,來保護公司的智慧財產權。畢竟釐清公司「核心價值」,針對「核心價值」取得適合的智慧財產權,並加以保護與管理,讓核心價值為公司帶來營收效益或避免無謂侵權損失,才可以使公司走得更遠、更好。

新創團隊充滿創新及創意,多數新創團隊現今也有保護這些智慧結晶的概念,但仍常有迷思,特別是什麼都想要申請專利。沒錯,專利的好處很多,保護自己、創造價值,甚至限制競爭對手等,這除了「專利=金錢」給人的遐想外,多少也來自於投資市場常喜歡以專利評價一家公司的創新能力所致。然而,取得專利一定是最好的作法嗎?其實是有疑問的。首先,新創團隊所創造的智慧結晶,絕對不是只能透過專利保護;專利,僅是「智慧財產權」(中國大陸稱知識產權,也就是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常簡稱為IP、IPR,以下混用之)的一種態樣,而耳熟能詳的智慧財產權,除了專利以外,至少還包括了著作權、商標權,及近年來甚被重視的營業秘密,其各別的取得要件和權利範圍都不相同,公司(包含新創團隊)如何適當地使用,保護自己的優勢,同時善用IP作為資金泉源,才是重點。因此,從公司設立的那一天起,就該開始架構一個完整的IP策略,本篇也將以維護公司的競爭優勢的角度,概述如何保護公司的智慧財產權。

 

先釐清公司「核心價值」

新創團隊最稀缺的資源,往往就是資金。因此,公司創造的成果,要如何做出最有價值的保護,是門複雜的學問。不過,這根本的議題其實就在於公司「核心價值」的保護。我們通常給新創團隊以下思考:公司的創意或創新是什麼?說白話一點,商品或服務是做什麼的,解決了什麼問題,為什麼比別人好?很多商業競爭力分析工具,像是「創業九宮格」、「安索夫矩陣」(Ansoff Matrix),都是要釐清公司所處市場位置,收斂出產品解決了市場的什麼痛點、如何競爭,最後得出來的結論,就是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公司透過滿足消費者需求、為消費者解決問題,同時創造出市場拉力及開拓營收,也就是公司營運的「核心價值」命脈,這自然就有保護的必要。換言之,將資金用在刀口上,先將核心價值保護好,之後逐步向外延伸,擴張保護圈。

找出核心價值,是團隊創業路上的功課,以開發新產品的新創公司為例,新創公司透過設計思考觀察現行特定市場的客戶、或尚未成形市場的潛在客戶的需求,利用設計觀點(Point of View, POV)了解痛點,釐清客戶真實的需求,進而藉此發想、型塑出創新的新產品,而產品有了貼近客戶的使用體驗,而隨著產品帶來的價值或利益、甚至企業形象,這些都是一旦建立後就不易被取代的優勢;那這樣的新產品,如果不給予適當的保護,而讓競爭對手有機可趁,難道不是一件非常可惜的事情嗎?

 

針對「核心價值」取得適合的智慧財產權

釐清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核心價值後,如何取得法律的保護,首要思考從智慧財產權法規下,選擇適合、務實、有效的權利,畢竟我們要知道,一個單純的idea、點子,是沒有辦法直接受到法律保護的。以下我們就從商品/服務「創新」類型,進行討論。我們從過往經驗,新創團隊對於「創新」核心價值的多數回應內容,多在強調「功能」面的創新,少部分則強調於「設計」或其他體驗上的創意。

(一)功能面向上的創新

創新發起於解決現行市場上商品及服務的問題,解決方式又常見「實體」和「非實體」的差別。在非實體的部分,最常見的是「商業模式」(不論是「教學方法」或是「商業手段」),比如說這幾年流行「共享經濟」、「專業媒合」的概念。這時就出現一個團隊一定會問的問題:「請問商業模式可以申請專利嗎?」,然而,我國的智權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TIPO)所列舉的「不予專利」標的中,就包含了商業方法(模式)。因此,單純以商業方法(例如:一種專業人士媒合服務的概念)申請專利是會碰壁的[1] 。講白了,各位可以發現流行的APP操作模式及邏輯、遊戲玩法等彼此間可以找到相同點,不論是今年國外出現ClubHouse,國內就推出Fam;微博對上Twitter;百度百科對上wiki,都是大家很熟悉的例子。然而,如果將硬體資源結合應用於商業方法,而達到相關功能的作法,則可能屬於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創作,可作為申請專利之標的(詳細說明可參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2]。

至於,如果是設備或產品上實體的功能上創新,例如攜帶型的空氣清淨機,則適合用專利加以保護,專利申請不以提交實際的產品或原型樣品(prototype)為必要,只要有實質明確的論述、設計藍圖或實驗樣品(mockup)即可。其中,發明和新型專利都保護實際功能,也可透過「一案兩請」制度,先確保得到完整保護。這類的議題,有興趣可以到國內外各個群眾募資平台上,看看提案人對於他們產品服務的說明,包括也都會提到的IP保護,相信您會有更深的體會。

當然,這裡大家也會想到那著作權、營業秘密可以幫上什麼忙呢?關於著作權,我們要理解一個很重要的概念:著作權只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所以像是音樂歌曲,本身表達很具體,這就適合用著作權保護,但是像APP的「功能」,這是思想的層次,著作權能保護的有限。至於,營業秘密,則因為其秘密性的要件,比較適合用在「關起門的know-how」等不易被還原工程的技術上,營業秘密跟專利常是互補的關係,這些智慧財產權的特性及要件,值得各位創業家仔細了解。

(二)「設計」面上的創意

接著,是關於設計或外觀的創新或創意。這強調的是視覺上的創新或突破。這部份所適合用的IP保護像是著作權、商標權(包括立體商標,像是耳熟能詳的可口可樂曲線瓶)、設計專利等。很多文創設計商品都會尋求此模式予以保護。

(三)補充:非屬上述的功能創新、設計創新,仍應留意智慧財產權

如果團隊現階段是市場上的跟隨者,僅是透過更低的成本模仿現行的商品或服務,是否就不用在意維護公司的IP議題?首先,模仿起家不需難以啟齒,好的模仿助你創新,甚至可說「模仿是創新必經之路」,也是新創的啟發,畢卡索說過一句有趣的話:「好的藝術家是用抄的,天才藝術家是用偷的。」其實這意思是,我們的創作過程中,很難只靠憑空想像,多半是在累積先前案例的觀察,後續如何能有進一步的創新及區隔改良才是重點。數位隨身聽並不是全新的商品,但Apple及IDEO發現既有商品介面不順手的缺陷,設計出了取消實體按鍵、轉盤式操控及大螢幕的iPod,也造成了數位音樂革命,甚至進而帶動了iPhone手機的出現,完全顛覆了人們的生活習慣。然而,不論模仿或借鑑,這都只是開端,不能總是完全的複製,且要先了解是否有IP的保護,降低被控侵權的風險,避免在新手村就被殲滅了。此外,要了解的還有模仿的重點都在於背後的原理剖析、解構及重組,而非直接套用,更應逐漸創造出差異化的價值,才是永續經營之道。

(四)不要忘了「品牌」保護

另外,要補充的是「品牌」的保護,大眾常把商標及專利混為一談,但兩者涇渭分明。專利(這裡指發明及新型專利),強調的是技術或功能的保護,而商標則在於「識別」營業或交易過程中,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並和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因此品牌相當適合用商標保護。而商標採先註冊先保護,所以我們很建議,不論是一開始的商品或服務的名稱,甚至公司名稱,最好及早進行商標註冊保護,我國商標申請的費用實惠甚至低廉,取得商標後可以及早持續累積價值,有利而無害。

 

採取保護IP措施的時間點

我們知道商品及服務有生命週期,而了解到前述的保護概念後,創業家應該在商品的導入期、成長期、成熟期,還是衰退期採取保護措施?同樣的,針對公司、商品及服務的「品牌」,也有相同的情況。從維權的角度來看,當然我們可以知道商品/服務或品牌到成熟期再談保護已無太大意義,特別是技術或商品一旦公開後,會因此失去的「新穎性」,而無法再以專利保護,而對於品牌來說,更可能因為一開始未註冊取得商標權,而有先被他人註冊或甚至其實品牌文字早有他人註冊的情況,恐使原有品牌文字或圖案的使用受到限制,所以在初始發展階段,就應該去思考IP的保護。

確認適合的權利後,接著要知道權利的產生及歸屬

公司必須握有這些權利,否則等於沒有地基的大樓,發展存在隱憂。IP的保護首要從這些權利產生的始點談起,也就是「權利的產生及歸屬」議題,這基本上可分成公司內部及外部來談。內部談的是員工「職務上」的創作;外部談的是委外(外部協力商)的創作,廣義還包括共同開發等。以下我們以常見的著作、專利、營業秘密、商標說明。

(一)著作權

在著作權上,關於員工職務上創作,公司對此有著作財產權,而員工保有著作人格權,但如果雙方契約另有約定者,則從其約定。至於員工非職務上的創作,除非公司另與員工另有約聘創作外,則回到著作權法規定,由員工創作在完成時,擁有完整權利。至於委外案件的創作,如果對於權利未約定,則權利歸受聘人,但出資人(業主)得於合作契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實務上常見的作法,還是在於直接由公司與員工約定,任職期間的創作,「著作權」(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直接歸屬於公司(我國承認法人得為著作人)。至於外包的案件,公司也可透過契約,約定取得著作權。如此狀態確定,對於公司有保障。但請注意,此契約約定務必「事先」為之,因為在著作完成後,著作人格權即已確定且無法轉讓。此時,只能退而求其次設計「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或其他約定方式處理。另外,實務上有個較困難的問題,就是員工在工作過程中,觀察現有產品的問題,所自行發想或改良創作的著作權認定,這要直接認定是「職務上完成的著作」是有爭議的,比較妥適的作法,建議公司至少約定,這類IP要使公司能夠使用,特別是被授權使用,以保障公司權益。

(二)專利及營業秘密

由於專利要申請通過才能取得權利。因此,員工職務上的發明、新型或設計,依專利法規定該專利的申請權及後續如果取得的專利權都屬於公司,但公司同時應支付員工適當的報酬。同樣地,如果雙方另有契約約定者,從其約定。不過,這裡的報酬支付與否涉及的是契約上的責任,倒不影響上述權利的歸屬。至於,如果是員工在「非職務上」的發明,基於尊重發明人,則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都屬於該員工,不過專利法於此有個較細緻的規定:員工創作如果使用公司的資源或經驗(例如實驗室),公司有權利支付合理報酬後,使用(實施)該創作。同時,為了避免爭議,員工有書面通知公司的義務。針對員工非職務上完成的發明、新型或設計,請特別留意公司不可以用契約限制員工的權利。至於,如果是受聘(委外研發),原則上依雙方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話,該發明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這都和著作權法的架構是相同的。而營業秘密法和專利法的規定基本上也都是一樣[3]。

(三)商標

關於商標,我們前述已有提到商標的作用及功能,像是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與出處、品質保證及廣告宣傳的功能,功能環環相扣下,可為公司帶來競爭力,為也是重要的無形資產。商標創作在法規並沒有特別規定,基本上可回歸到圖案等設計行為,依著作權的權利歸屬架構處理。

(四)小結

我們可以知道IP掌握在公司身上有多重要,加上我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轉讓,只要當事人合意就生效,商標跟專利的讓與或授權登記都只是「對抗要件」,再加上目前研發的合作方式繁雜,像是共同研發的技術(筆者曾處理過,外部製造廠將技術提供者的技術說明是自己的技術,進而申請專利後回頭控訴提供者),往往就很難單純靠法規而有完整的處理。因此,為避免爭議(像是權利被移轉到第三人),站在創業家(公司)角度,不管如何,都希望能在初始就約定權利屬於公司,避免夜長夢多。這樣的作法也已經是愈來愈常見的手段,千萬不要認為只簽NDA就夠了。最後,在這些權利妥適安排下,因為員工並未取得這些權利,因此也沒有技術入股的議題需要煩惱了。

順帶一提,除了上面講到了員工和外部協力廠商的狀況外,還有本系列第三篇文章中提到的公司「專業經理人」,其並非員工,因此不適用受聘的關係,因此,創作歸屬有賴公司先行約定,且其創作的成果可能是公司提供其以勞務出資的股份對價所換取的,因此更應要規劃屬於公司,以避免屆時要使用時而受到限制。

此外,還有些人常會問到,商標跟專利等智慧財產權是不是要登記在創辦人(創業家)名下?老實說,這沒有一定答案,而是看您所站的角度,對於創辦人而言,手上握有這些智慧財產權固然比較安心,但同樣地,對於其他投資人而言,就可能會擔心這對於公司權利的影響,甚至可能會有是否使用的疑問。但不論如何,新創公司的IP保護,首要重視權利歸屬,應以「公司」為核心思考,有價值的任何資產,除非另有考量下,建議登記歸屬於公司,否則一旦沒有確認好歸屬,任何花大錢做的智慧財產權布局等等保護措施,對於公司的發展並沒有幫助,反而先埋藏潛在專利歸屬不明法律風險。

 

擁有了智慧財產權後,也要採取必要保護管理措施

接續於公司和核心價值的IP創造之後,其實在公司營運期間,如採取授權方式為營利來源、或是許多對於公司有價值的文件產出(例如銷售分析、商品型錄、廣告等),也有可能是與他公司合作期間取得對方的IP資料等,這些都有基於維權或避免侵權的保護必要,也因此我們要知道IP被竊取的風險源在哪裡?實際上風險源可概分為:內部的員工、外部的同業或競爭對手,甚至投資人等都是。從這些角度出發下,除了前述法規賦予的權利保護措施下,或是採以軟硬體的保護措施,從制度上,必須至少以NDA、合作規範等文件保護,對於潛在合作對象(包括潛在投資人)於揭露資訊前簽署NDA、對於公司內部管理措施從聘僱契約、工作守則,約定相關保密規範,並對應到員工洩密的處罰責任,像是勞基法第12條的解雇事由等,予以預先的警惕,以建立保護網。甚至,這在「營業秘密」的議題更為重要,如果沒有妥善的保護,事後即使要控訴競爭者竊取的行為,也可能因此而敗訴,這樣的風險,相信絕非公司樂見的情況。

除了上述硬核的保護方式,也有更上位層次的思考。將know-how知識建構在各種技術中,讓競爭者即使破解,也是知其然,不知所以然,即使複製也僅限於現有的技術,而無法預測到公司的下一步,也就是說公司仍然能持續保持創新的領先。

 

妥善利用IP讓公司走得更遠

對公司而言,核心價值最終仍須為公司帶來營收效益。從核心價值開發出的IP,透過前述的商品化過程,成為公司的財源,而IP的商品化,不單是開發出的最終商品或服務本身,IP本身也有價值,如IP融資及證券化運用。此外,IP的加值運用更是不同小覷,例如:周邊商品、改作運用等。IP的價值有時更是彰顯於商業合作及投資與否的關鍵因素。妥善利用IP,讓IP產出最大化效益,為公司創造穩健的營收、提升公司估值。

 

總結

知識經濟時代來臨,保護公司開發的IP成果,除可強化公司的競爭優勢外,還可提升公司價值及獲利能力。而保護公司IP的方式,我們要知道IP的重點在於「管理」,法律並無法解決所有問題,因此,除了現存法律已有的保障外(例如:專利、商標等的申請及維權、營業秘密法規的排他性使用),還有其他的智慧財產管理措施得同時搭配,以短中長期思考,結合公司的發展,架構出完善的IP保護及管理,且以預防勝於事後治療的思考套用在整體策略中。創業家除了思考如何利用這些IP產出最大化商業價值外,針對已採行的IP保護措施,建議也應依公司發展狀況,隨同調整,檢視其成本效益,決定是否繼續維持或改以更優化的保護管理措施,滾動式地調整,持續往維持競爭優勢的道路,穩健邁進。

*作者與其團隊介紹:

1.眾勤法律事務所於西元2008年成立。至今提供企業商務、科技、法律與智慧財產權全方位專業服務,發展以知識經濟為導向的知識服務業,及企業商業策略緊密結合的法律模式,以滿足我國各類產業發展的法律服務需求。

2.本文作者陳全正律師為眾勤法律事務所副所長,現任律師全聯會智財委員會、資訊委員會委員、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致力於商務、智慧財產權、個人資料隱私保護等領域,並針對我國不同類型及規模之事業提供自創立至營運管理間之法律諮詢,累積相當實務經驗。

3.本文共同作者張媛筑律師,畢業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及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承辦商務相關非訟及訴訟案件,並持續研析新興商務模式。


註解:

[1]這其實從實務面想也有道理,創業模式初期往往一變再變(此情況稱作軸轉【pivot】),一變動就要改變專利,也難想像。

[2]詳細內容請參:https://ipcc.moeasmea.gov.tw/support/566-qa-013.html。

[3] 營業秘密歸屬:

1.受雇(職務上):歸雇用人所有;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受雇(非職務上):歸受雇人所有。但如果是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使用之。

3.受聘:依雙方契約約定;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