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不希望是曇花一現,更希望事業能持續獲利、永續經營。但求市場穩健獲利的同時,其實,一個關係穩健的創業團隊更是事業維持的關鍵。然而,我們卻看過太多創業團隊因為沒有預先規劃彼此的權責義務,導致在創業路上翻覆,輕則拆夥、公司解散,嚴重甚至相互責難、對簿公堂,實在可惜。
所以這一次,我們就來談談創業團隊規劃的總和:「創辦人合約」。這也是創業家在和其他「共同創辦人」(co-founder)啟動事業時,應先坐下來仔細討論溝通的「創業架構」,像是團隊的組成、提供資源(出資)類型、職責分配、決議方式、對應的占股比例與所伴隨的經營權,及退場機制等議題。大家試著把心中創業藍圖提出溝通,並具體化為白紙黑字的協議,甚至依此設計「公司章程」,如此就像鋪好了軌道,讓創業列車能在軌道上穩健前行。
在進入「創辦人合約」實際內容前,也先分享創業架構討論的兩點心得。創業家很多礙於面子,覺得合作前就要細談經營方式、甚至退場機制,總有種錙銖必較,甚至有點唱衰的尷尬,但我們建議此事談論上:
1. 「宜早不宜晚」:很多個案中,創業團隊初期沒有規劃權責分配,營運議題見招拆招,但因草創初期,尚無具體成果,即使成員內生歧見可能也忍忍就過,問題不致於浮現,但隨著創業成果露出,更多爭執開始出現,屆時在沒有運作規則控制下,往往將流於情緒及對立攻擊,太多團隊能夠共苦,卻無法共同分享成果。
2.「宜多不宜少」:也千萬不要覺得討論此事難為情,為避免埋下後續隱憂的種子,我們相當建議創業團隊夥伴們(尤其是創業團隊成員彼此間條件差不多時)仔細討論未來事業的共同營運方式,放開心胸好好提出想法,愈多愈好,畢竟,如果一開始都沒有辦法溝通,要怎麼期待這個團隊後續能夠運作的好呢?當然,如果細部的條件、作法暫無法取得共識,至少要先建立關於事情決議的機制。
創辦人合約的基本認識
創業團隊一開始規劃約定的這份合約,名稱倒不是重點,創辦人合約、股東協議均無不可,但重點是實質的內容。這裡講的「創辦人」,並沒有法定的定義,不過我們可以把它理解成,在公司創立時或初期就投入,並參與初期股權分配的人,也就是共同創業的夥伴,或常聽人提的「合夥」。當然,較精確的說法應該是共同「出資」(提出資源)創業,而所成立的事業類型,有「商號」(商業登記法的合夥)、「公司」(最常見之公司法上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夥法上的有限合夥。
事業類型如果沒先確認,直接以一般合夥進行約定,很容易會出現創辦人合約的約款與相應事業類型法規適用上的矛盾,其中,最常見的誤解就是將民法的合夥人觀念直接套用於公司法的股東,但兩者是有差異的。基於釐清約款規則及便於操作下,以成立事業的類型進行創辦人合約的設計,有助於此目的的達成。
決定事業類型後,事業的初始資金,也就是「資本額」則為接續的問題。除特定營業事項可能有資本額的法令要求外,原則上目前法令已無「最低資本額」限制;以公司組織為例,要設立「一元公司」也無不可,但當然實際上很快就會涉及到營運資金不足而需再次增資的窘境。我們談完事業類型、所需初始資金後,即進入到共同創辦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股數及持股比例,及權利義務等重要議題。為了聚焦,我們以下就用「公司」型態展開討論。
關於創辦人合約的主體
(一)誰?出多少?
我們大家都聽過創業路上,一個人走的快,一群人走的遠。創業家能夠找到合拍的共同創辦人,總是能讓事業成功多添幾份底氣。然而,創業家應先思考的是,為什麼要跟這個創辦人合作,他對於事業的助益是什麼,是金錢、技術、人脈、市場管道,還是其他資源?具有不可或缺性嗎?再者,您對這個創辦人了解多少,跟他有信任基礎嗎?您們之前有無共事過,碰到問題如何處理?如果前面的問題答案都是否定的,您可能要思考的是,是否先以個案方式(委任、承攬)和對方合作,藉此理解雙方對於事業的共識,逐步建立信任,確認他是您創業路上所要的那個人。
確認「共同創辦人」後,權利比例則是續而討論的重點,這裡呈現在公司股權的分配上。此可從後續一起共事的角度思考,特別是以下幾點要注意。首先,是投入的成本,創業家本身全職投入新事業是應該的(至少能說服外界創業是玩真的)。至於其他共同創辦人,也盡量全職投入較理想。原因在於創業初期資源匱乏,需創辦人團隊費心打磨產品,但所投入價值很難量化,如果創辦人團隊成員投入時間相同(全職),至少時間及人力資源的基準是一致的,後續在成果分配也較不會產生爭執。當然,這裡有個變數在於成員是否要領取薪資或報酬,此需團隊個案討論,但我們建議如要領取薪資,則該成員所占公司股權比例自應較少,以作為制衡。同時,可提醒的是,共同創辦人既以全職為條件,換取初始最優惠的認股條件,則可一併安排在所設定期間未到達前,該共同創辦人就離開公司時,其他創辦人應有將其股份購回的權利,甚至設計相應的罰責及效果。
(二)出什麼?怎麼出?
共同創辦人怎麼出資涉及到公司類型的問題。有限公司的話,除了最基本及最常見的現金出資,還可用對公司的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則出資型態更多元。
筆者曾處理過實際個案,有位歸國的年輕人,想透過自身專業作線上設計諮詢服務的創業。經友人輾轉介紹後,找到了一個有該業界實務經驗的學長,學長提議:以自己的人脈和管道,作為入股條件,並要求占一半的股份。先不深究前述的人選評估及對應股數價值,籠統的「人脈及管道」如何量化為出資型態,是否可成為出資方式類型?是技術股還是勞務出資?常使得創業家困擾(實則,該類型往往不符合技術出資的要求)。且技術出資及勞務出資看似不用出錢,乍看是好的選項,但實際還涉及到個人稅務的問題。以勞務出資為例,所取得的該股權,除公司章程已規定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而得以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所得外,應以「取得股權日」,以公司章程所載抵充的金額計算股東所得,課徵所得稅(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令)。換言之,股東可能發生尚未賺錢就要繳納一筆可觀的所得稅情況。因此,建議尋求會計師、律師的意見,以謹慎評估出資選擇方式。
關於團隊的權利義務分配
(一)根本問題:股權比例
所有的創辦人出多少資源所換得的股權比例,為權責分配的根本。關於公司權利的控制取決於股權比例一事,這在我們先前系列文章有提到(【新創園地專欄-創業家成功思維解析系列-1/3】如何穩健進入資本市場,網址:https://findit.org.tw/researchPageV2.aspx?pageId=1455 ),建議創業家本身對於公司具有絕對控制權。而需再次提醒的是,我們認為,核心團隊內部股權平均分配,看似公平,卻不是理想的作法,此表示沒有任何人能做最後決策並對決策負責,也無法有效決策,這對於追求速度以進入市場的新創公司而言,實需留意。
(二)除了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外,還有以下要注意的約定事項
1.經營事項及權責劃分:這裡談的是怎麼分權。包括需要決議(董事會決議)或直接授權特定成員執行的事項,常見像是審議年度預算與及決算、經營方針及中長期發展計畫之核定、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與監督執行、一年期以上或價款在新台幣多少元以上契約之核可,及一些重要的交易行為(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保證、承兌)的決策權。
2.董事設定:「董事」聽起來氣派,但實質內涵為何,則大有學問。創業家常問到,我是否要擔任董事?董事與執行長(CEO)有什麼不同?董事又要負什麼法律責任?首先,有限公司董事人數規定為1-3人,並可用章程設置董事長1人。股份有限公司則沒有董事上限問題。然而,擔任董事應有一定認知,需肩負執行股東決議,實際營運決策並代表公司,是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這是董事的權。當然,有權利就有義務及責任,董事對於公司要負忠實義務等,並有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責任。其中,應特別留意「競業禁止」規定,如果未於股東會解除,而創業家在董事任職期間,有進行類似營業時,就會有相關法律責任,不可不慎。
3.報酬:創辦人在合作期間,擔任的職務是否要有報酬,金額多少也應先協議確認。短期未支領報酬,雖可減少支出資金的項目,但是否為長期?何時可支薪?這些問題是現實上不得不面對的問題,自應預先妥適安排。且此問題也是公司治理的一環,以避免產生費用合理性的爭議。此外,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薪資應留意以股東(會)決議或明定於章程,以合於公司法要求。
4.股份轉讓限制:透過創辦人間禁止股份轉讓,強化團隊間的聚合度,是常見的作法。這和一開始提到的,之所以會有共同創辦人,無非是希望將人力資源使用最有效益,且降低初期外部支出成本,並希望團隊間群策群力,為事業付出。為了達此目的,並求穩定性,實務上創辦人合約常會設計「股份轉讓限制條款」,期間常見1至3年不等,這裡倒不需特別拘泥公司法股份轉讓自由原則的見解爭議,此確實已是目前實務上常見之作法。
5.智慧財產權:隨著職責分配及執行,共同創辦人的工作成果也將逐漸產出(假設順利的話),此時其IP應歸屬於公司,以利有效運用。但創辦人畢竟不是員工,其創作成果依法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並不會屬於公司所有,則歸屬議題就是一開始要先規劃好的。請注意,有經驗投資人對於新創公司是否擁有IP,會相當注意,甚至依此作為壓低條件的籌碼,及作為是否投資的評估。
6.創辦人合約期間:常見不直接寫時間,但會提到失效的情況。像是約定創辦人合約至合資公司股份上市或上櫃之申請日失其效力。但也須同時留意,當未來投資人進入後,創辦人合約於存續期間,內容有時可能需因應該次投資情況,而有更動調整需求,以避免發生埋下違約的情事。
7.退場機制:創業團隊有時無法順利維持,可能是理念意見分歧、或個人事由,這些往往都是實際合作了之後才發現或發生的。但公司型態並無退夥規定,無法單純將其股款從公司取回。在此法規限制下,如果想退出的共同創辦人持股比例相當高時,如果沒有先約定買回方式及相關配套,此時創業家就可能因為無法取得創辦人股數的同意,而無法為有效股東決議,而陷入困境,甚至因此無法順利募資,致公司陷於僵局。也因此,一開始約定好處理方式,即使遇有此情況,也僅要依循規則執行,免卻各自費時費力處理此離創業目的甚遠的紛爭。畢竟,當有退場事件發生時,該共同創辦人可能已無心於目前事業上、或無法齊心合作,以創業公司為考量,這時候至少有個退場機制,也可以避免該共同創辦人仍然保有公司股份,後續又對於公司行使權利,造成公司營運阻礙。但要注意的是,此點也同樣會發生在創辦人身上。
其他有關讓利議題
創業家尋找共同創辦人的時候,因面臨的是所需資源的缺乏,可能是資金或是技術、人脈、市場等。為了留住可提供此缺少資源的共同創辦人,有以高薪、高職位、甚或提高股份數量的方式為約定。亦曾看過以設定「免稀釋條款」(不管公司怎麼增資,就維持該共同創辦人10%股權比例)。需要提醒的是,創辦人應思考此讓利的約款,再未來募資時,是否可操作?簡言之,當未來新投資人取得新股入股時,此時創辦人要如何產生提出股份,以履行免稀釋條款。如以轉讓自己持有的老股履約,而減少創辦人自身持股比例,對於公司控制權的影響,不能小覷。因此,在此情況下,約定前的審慎評估有其必要性。以現在換取未來,所換到的,可能是經營權的漸漸流失。
結論
經過上述的分享,創業家對於創辦人合約應有所認識,也了解其存在的必要性。約定,以及如何約定,有時會成為影響創業家的控制權,甚至影響創業公司可否有效存續。在此一紙合約中,所發揮的避險功能,或是未妥善約定所埋下的其他隱憂,均看如何約定,也看各位創辦人如何掌握了。
作者與其團隊介紹:
1.眾勤法律事務所於西元2008年成立。至今提供企業商務、科技、法律與智慧財產權全方位專業服務,發展以知識經濟為導向的知識服務業,及企業商業策略緊密結合的法律模式,以滿足我國各類產業發展的法律服務需求。
2.本文作者陳全正律師為眾勤法律事務所副所長,現任律師全聯會智財委員會、資訊委員會委員、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致力於商務、智慧財產權、個人資料隱私保護等領域,並針對我國不同類型及規模之事業提供自創立至營運管理間之法律諮詢,累積相當實務經驗。
3.本文共同作者張媛筑律師,畢業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及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承辦商務相關非訟及訴訟案件,並持續研析新興商務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