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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新創園地-策略性投資專欄-邱重威】新創與投資人的距離 – 早階新創如何運用CB取得第二桶金

「我們」是一群協助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執行投資業務十餘年,熱愛投資,希望能夠透過政府資源、組織網絡及團隊力量,協助新創企業取得權益資金,以得到更多策略性資源的團隊。今年度,我們會撰寫一系列的文章 (故事),很務實地談我們觀察到的台灣新創與策略性投資人他們之間的互動。這些觀點,不盡然與現行投資的觀點一致,甚至有點古板;然這些新創企業可以從眾多案子脫穎而出,獲得策略性投資人青睞,或許可以給現行的新創企業在募資時做為參考。

今天要談的,是在台灣新創圈,包含投資者與被投資者,都比較少聽到,當然也還不習慣運用的可轉換公司債 (CB, convertible bond,以下簡稱可轉債),然而可轉債在國外,卻是新創企業在初期募資時,最常用的籌資工具之一。

之所以很少聽到、也不習慣運用,筆者認為創業者並不喜歡舉債經營,因為「債」最終是要還的,即使舉債經營,多也習慣向銀行融資;另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在於我國於2018年才進行公司法修正,其中亮點就是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亦得私募具有股權性質的可轉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因此,非公開發行的新創及中小型企業可以運用可轉債籌資,也不過是近二年的事情。

 然而,在過往協助新創募資的經驗中,除市場、商品、技術及商業模式等創業本質上的問題外,最大的問題就在於估值,沒有估值就難以計算每股價格。通常多數新創企業計算價格的方式,有營收有獲利的企業就從EPS乘上產業標竿本益比 (本夢比) 來計算;有營收沒獲利的則從營收乘上本銷比來計算;連營收都沒有的則從會員數來計算估值。然而實務上,當公司連用戶、收入、利潤都還沒有時,除了新創團隊自己與家人朋友拿出第一桶金外,公司還需要幾百萬元才能啟動,因此新創企業會要個至少1,000~2,000萬,然後希望投資者占10%以下的股權。最終的結果,多數常見破局,少數就是再談個彼此都能接受的比例 (或許是20%),最終以5,000萬~1億元估值成交。然而,新創團隊往往覺得自己估值被低估 (與全球類似新創估值比較),而站在投資者立場,卻往往覺得價格高估 (與台灣類似上市櫃公司價格比較),形成雖不滿意,但可以接受的狀態。這樣的結果,在新創企業營運狀況不如預期時,就容易產生出巨大的矛盾,信任感一旦被破壞,就會造成不必要的經營干擾,當然最終不會有王子與公主過著幸福快樂生活的結果。

由於新創企業初期募資方式有諸多缺點,包含盡責調查(D.D.,due diligent)作業耗時、不易估值且交易成本高昂,這時候可轉債的優勢就非常明顯。在初創期,若新創企業願意發行可轉債,僅須約定支付固定利息費率及到期贖回日期(通常3~5年),即可發行,就得以避開新創企業估值問題,並與債權人約定下一輪募資時,若股票市價大於轉換價格,則債權人可選擇轉換成股票,以進行套利;若股票市價小於轉換價格,債權人可選擇繼續持有可轉債,藉此賺取固定利息,因此能夠賦予投資人彈性的選擇權利。除對投資人選擇更有彈性之外,對於具有發展優勢的新創團隊而言,可轉債相對取得的資金成本,也比股權取得的資金成本較低。更重要的是,支付固定利息實現可轉債承諾,是新創團隊建立與投資人信任感的第一步。

綜合上述所論,可轉債發行成本相對較低,且無須在種子期就進行估值,而是由下一輪的投資人或是專業投資機構來為新創企業進行估值,避免種子期估值的誤判;而相對的,在轉換成股票以前,投資人為新創企業的債權人,不得參與公司經營。

然而,可轉債即使有這麼多的好處,新創企業仍會持保留態度,原因在於可能的「違約」風險。由於台灣尚未有未公開發行企業發行可轉債,所以並沒有實務的統計數據,然而,根據蕭啟斌在2019年11月文章所述 (註),從2008年到2018年,公開發行公司發行的可轉債正式違約的,僅只有7家,佔所有發行的可轉債檔次不到1%,甚至比銀行貸款違約率還低。可轉債相較於銀行貸款,可以發行新的可轉債去償還舊的,也有不會隨便就被銀行抽銀根等優點。

在執行政府相關投資業務時,工作團隊也曾針對難以估值的新創企業,或是上輪募資完成,下輪尚未啟動,但是中間過程可能需要資金的中小企業,提供可轉債的資訊。但可惜的是,目前尚未有成功案例,或許有更多的思考癥結點超過本文所討論的範疇,再請讀者給予建議,以協助台灣的創業資金工具更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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