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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新創園地專欄-創業家成功思維解析系列-1/3】如何穩健進入資本市場

本月特邀眾勤法律事務所陳全正與張媛筑二位律師,撰文剖析「公司型態怎麼選」、「創業夥伴怎麼選」、「創業控制權」三個重要議題,讓為有意創業的新創圈朋友更加了解成立新公司夥伴選擇、股權規劃與控制權,成功踏出創業的第一步。

小明一直有個創業夢,偶像是馬雲、貝佐思。小明畢業後找了同學小華、小胖各自出資50萬元籌了一筆錢設立了公司,各自股權占比1/3,開發金融服務APP。但沒想到,創業資金燒得遠比預期快,APP產品還沒完成,錢已用盡。小華不願掏錢,但對於小明增資引入新投資人的提議,又認為將導致股權被稀釋而拒絕,反而藉此要求小明及小胖將其股份溢價買回。在持續僵持下,公司岌岌可危。

 

專業分工的現代,一人通包所有工作已難想像,能因此創業成功更屬鳳毛麟角。因此,創業路上多需與他人合作,期待資源綜效,使公司爆發成長。小明這樣創業的情節你我都曾聽過,故事的結論往往是加深大家「創業成功沒有捷徑」、「創業不易」等印象。但,換個角度看相同的創業難題也可從中發現通病並以此借鑑。

後面我們就此故事從事業的開創開始,以合作創業的角度,談三個重要議題:公司型態怎麼選、創業夥伴怎麼選,及最重要的創業「控制權」。

 

公司型態架構選擇

創業的第一步就是「創業型態」的選擇,其中又以公司為主要。常有人詢問何種公司型態較好?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還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甚或境外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就是最佳選擇?要知道,台灣70多萬家登記公司,其中75%是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型態,沒有一定優劣,仍需個案思考。

以筆者提供法律服務的經驗,對於公司型態選擇的問題,追本溯源其實最重要的是在於能否掌握公司的「控制權」。於此概念下,接著選擇上應綜合思考「現在」與「未來」的整體規劃,且至少要考慮:1.資金來源:出資方式為何,甚至有無勞務等出資需求,包括未來的注資,有無對外募資、IPO計畫?是否有發行公司債或可轉換公司債之籌資需求?2.股東組成結構:是否重視身為「股東」的人?是否容許股東自由轉讓持股?如果以上答案都是肯定的,那或許股份有限公司的形態就較為可行,但只要擁有絕對的控制權,這些都不會是太大的問題。至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眾多彈性設計,於2018年公司法修正後,也多放寬到一般的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彼此間差異已減少。

坊間有相當多上述事業型態的比較說明,但可以上述核心概念去判斷,以找出最適合自己的創業型態。

 

創業夥伴選擇

創業三才「人才、錢財、材料」缺一不可,有了商品服務(材料)及資金(錢財)創業,還需創業夥伴(人才)完整營運。銷售的商品或服務有賴各位創業家獨到眼光發掘構想。而創業時的人才如小明的故事中,更涉及了創業夥伴的選擇。

1.挑戰一:創業價值觀

創業夥伴組成像玩手遊RPG,團內要有不同角色以達效能互補,年初的Discovery實境秀「Undercover Billionaire」(中譯:臥底億萬富翁),也一再闡釋了團隊創業夥伴的重要性。甚至創業路上,創業夥伴大概是家人外,花最多時間相處的人了,因此,有相近的價值觀、信賴關係、共同目標便很重要;畢竟家人都會吵架了,團隊一旦產生紛爭時,能夠摒除立場,靜心討論,共同為公司利益思考,才是成功的關鍵。而於此提醒,如果對於創業夥伴的特質尚不確定,那對於創辦人而言,就應思考如何掌握公司「控制權」(詳後文),如此一旦發生紛爭時,仍能實質地決策,避免陷入僵局。

 

2.挑戰二:創業夥伴權利義務分配

組成夥伴開起創業道路後,接著就是創業夥伴權利義務分配的挑戰。此結果與公司未來發展運行順利與否,成相當的關連性。也因此,深知核心團隊之分工(責任)與可享權益(權利)間彼此牽動下,分配思考重點不妨以「一、貢獻價值比例」、「二、領導控制權人為何」兩大方向思考。

貢獻價值比例的思考方向,以小明的故事為例,三個朋友要設立公司,需考量的兩大問題為:1.公司所有人有誰(股東):三位都是股東嗎?2.經營的人有誰(經營):公司的決定權是均分或其中幾人(或一人)主導?後續還有任務分配、薪資報酬、全職兼職等議題。這裡的重點在於,每個人的貢獻價值比例的決定:有人出錢,有人出力,界定兩種組成的比例價值,並因此給予對應的權利。

以筆者經驗而言,決定領導控制權人很重要,原因在於有主要創辦人才能有明確權責及方向,減少多頭馬車的困境。但在創業之初,如創業夥伴為公司合夥人(即與創辦人共同為公司的股東)情況,礙於每個人貢獻的價值比例影響配股下,創辦人如果資金出得少,也應考量其他資源的補入,作為價值衡量(如何補足我們後續會提到),讓領導控制權人可以名符其實執行業務,所以建議主要創辦人配有控制權相應的公司持股,以降低未來陷入決策僵局的窘境。

 

3.挑戰成果的約定

接著,不論創始團隊的人有誰、分配職責為何,都應約法三章,別忘了全部的公司事務誠心建議於創業開始,以君無不言,言而有信的基礎下明訂於股東協議(term sheet)中,對彼此都是公平的保障。

如小明、小華、小胖三人均是股東下,約定未來資金需求時,是否都有義務出資?如不出資,是否同意募資(新投資人)、或如不想繼續合作時如何處理?由誰承買股份或出資額?僅享受獲益的股東,可否主動取得公司經營財務資訊,了解公司目前情況,而非被動被告知?如有意見分歧情況如何處理?這些都建議攤開來相談約定,避免未來耗費時間爭執。

 

與創業夥伴制定遊戲規則後,仍應留意股權規劃及控制權議題

股權規劃是創業者自始皆需面對的課題,且隨著經營階段的不同,因應著公司規模、股東人數、公司治理的平和,股權比例也應隨同調整。但當我們聚焦於創業階段時,理想的股權規劃應達到以下目的:1.創辦人能控制公司,2.同時能協調合夥人、甚至後續核心員工的利益。如此,才能期待公司在穩定的軌道上前行,進而投資及資源挹注,不斷成長。

 

1.關於股權規劃

第一次的股權規劃發生於創業合夥人確定時。建議創辦人在一開始具有公司「絕對控制權」(即超過2/3)的股權,或至少也應具「相對控制權」(即過半數)的持股,以達上述理想的股權規劃目的。此時,創辦人應避免以平均分配股權方式,讓合夥人間齊等式的配股,因為此將罔顧自始費心討論的權利義務分配外,也可能埋下紛爭的種子;例如,小明故事中,小明雖為主要領導人,但只要三位股東對經營議題出現歧見時,就可能落入決策僵局,此對於公司絕非好事。從而,創業初期包含自始的創業合夥人或後續新合夥人進入時的「股權設計」就甚為重要,而為避免內部經營阻礙、利益糾紛的重要關鍵。

2.關於創辦人的控制權:絕對控制權

一人持有多少的股權,對創業者而言涉及控制權議題。其間的關聯性,在於持股者可選任公司的經營決策機關:董事會,如果掌握了董事席次,等於確保當選董事長及公司經營決策的掌控權。

此外,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對於重大決議事項,例如修改章程募資、解任董事等,依法規定需有股權累積2/3以上的股東出席股東會,並從中有過半數表決同意,顯示如創辦人掌控公司67%以上的股權(俗稱「絕對控制權」),表示對於公司大小事項可完全掌控,從股東會到董事會,創辦人皆可以在背後有公司資金下,全力開展事業。

創辦人掌控公司67%以上的股權有兩個好處:首先,股權比例完整,後續也容易進行增資程序(可直接決定修章增資),且這樣的架構,投資人也較不會有創辦人無心經營或出場的疑慮,而保有完整的比例,也可因應後續逐次增資之稀釋效果;次者,這樣的架構,也可反應在董事會上,一般公司董事常見三席(有是有限公司最多設置的席數),如此可掌握兩席,也控制有公司決定權。但如果客觀條件上,創辦人無法達到此持股比例,則至少也應具有過半數股權,同時與其他股東聯合後,達到絕對控制權。此也再次凸顯慎選創業夥伴的重要性。

掌握多數股權的重要性最簡易的理解方式為「特定表決的項目可否如你所願」。除了創業者自身所有的股權外,對於釋出股份予其他人(包含投資人)也值得留意,有時特定第三人的股權達34%時,意味著他擁有股東會上重要事項的否決權。以股份有限公司來說,此從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門檻「超過2/3出席」x「超過1/2表決」=「超過33.33%」而來。一旦股權超過34%,則表示沒有股東可超過67%股權,此時掌握34%股權的特定人,只要不出席股東會,股東會就無法進行特別決議(例如:修改章程),這也等同於擁有對重大議案的否決權,因此不可不慎。

 

在股權的議題上,同場加映說明:股權除以現金出資取得外,其實還有其他方式

非現金出資的方式,如: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技術或公司所需財產等(例如:對公司的債權)出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還能以「勞務方式」出資(修法後已無信用出資)。

以小明的故事來說,如小明的公司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有編寫APP技術的小谷哥提議以專業勞務來出資,接續完成金融服務APP及其後續維護與新功能開發,這也是可考慮的入股方式。

但在非現金出資程序中,實際操作仍有諸多議題需留意。首先,所需財產的出資方式,常見實務問題在於,需具相關法律要件的財產權,以作為現物出資;而技術出資方式,常見如配方、研究成果、製程等know-how等,則無特定形式。此外,常見以智慧財產權中「專利權」的作價出資,則可被界定是所需財產或技術。

不論是以所需財產或技術出資,在認列過程中尚需對應鑑價報告,更需有會計師簽證。從而過程所費的成本也需留意。建議出資架構務必詢問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

 

缺少資金即需募資及釋股?

資金與新創團隊成長環環相扣。取得啟動資金,實驗商業模式,達到初期目標,繼而再取得下一輪資金,直到營運模式成熟並有穩定金流。資金來源很多,除了投資人資金外,政府補助、借貸融資亦常見,但重點仍於思考此筆發展金的數額、目的用法、期間等。假如這筆發展金預計幾個月後可收回,則何以冒著釋出控制權及股權稀釋的風險,畢竟創辦人辛苦創立的事業勞心勞力換得的利益比變小應非樂事。

接著,如評估後有對外進行募資必要時,創業者需思考本次募資金額對應的股權數為何。在股權的評估上,也建議創業者保留擴充及升級空間。又,如果這次預計釋出持股比例後,創辦人持股無法超過2/3,考慮章定資本額拉高,保留後續直接以董事會發行股份的空間,藉此調整股權比例。

募資涉及資源及權益分配及交換;一方面要拿,一方面要給,取放之間是學問也是門藝術。創業者在此折衝中,為了讓辛苦呵護的事業繼續成長,仍建議留意經營權的掌握,以及降低未來股東爭議無法讓事業空轉的風險。

 

總結也是提醒

創業從來不是一件簡單的過程,陸續從公司型態、創業夥伴,及股權及控制權三大注意事項討論下,相信讀者已發現創業起點的安排是事業未來得否順利茁壯的基礎,而後續募資除了是否應為,以及同樣留意釋出股權後之架構外,取放之間尚有許多值得創業者留意的事項,礙於篇幅行文至此,待後續分享。

 

作者與其團隊介紹:

1.眾勤法律事務所於西元2008年成立。至今提供企業商務、科技、法律與智慧財產權全方位專業服務,發展以知識經濟為導向的知識服務業,及企業商業策略緊密結合的法律模式,以滿足我國各類產業發展的法律服務需求。

2.本文作者陳全正律師為眾勤法律事務所副所長,現任律師全聯會智財委員會、資訊委員會委員、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致力於商務、智慧財產權、個人資料隱私保護等領域,並針對我國不同類型及規模之事業提供自創立至營運管理間之法律諮詢,累積相當實務經驗。

3.本文共同作者張媛筑律師,畢業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及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承辦商務相關非訟及訴訟案件,並持續研析新興商務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