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8月16日預告純網銀設置標準,原先要求金融業必須持有50%的部分降為40%,並至少一家金控或銀行要持股逾25%,但不堅持一定要編列合併報表,即非金融業持股最高可達60%。
新增純網銀發起人條件
對於純網銀發起人條件,金管會規定如下:
1.為確保純網銀具金融專業管理能力,且能充分瞭解並遵守相關金融監理規範,明定其金融業(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發起人及股東所認股份,合計應達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四十以上,其中應至少有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所認股份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2.外國金融機構得為純網銀之發起人,排除適用設立標準第4條、第5條有關外國金融機構申設商業銀行限於合併或概括承受本國銀行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之規定,並增加要求外國金融機構應出具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同意其在我國設立純網銀之文件。
3.明定純網路銀行發起人倘屬非金融業,其如具有金融科技、電子商務或電信事業等專業,並能提出成功之業務經營模式者,得認股超過百分之十。
4.為利純網銀業務發展,明定董事成員具備銀行及金融科技、電子商務或電信事業等專業資格者,應逾半數,且至少有一人具有金融科技、電子商務或電信事業等專業資格。
5.因純網銀之發起人應至少有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為避免轉投資純網銀之商業銀行原有業務因此被限縮,明定商業銀行轉投資純網銀之持股達一定比率者,排除適用應停止同一類別業務之規定。
純網銀設立標準
項目 |
純網銀 |
一般商業銀行規定 |
資本額 |
100 億元 |
相同 |
金融業股東持股比率 |
40% |
未規定 |
非金融業股東持股比率 |
60% |
逾10%要審查,產金分離原則 |
外國金融機構當發起人 |
可 |
限合併或概括承受 |
專業董事 |
應逾半數,至少一人具金融科技、電子商務或電信專業資本 |
1兆元以下,5席中要有2席,每增4席多1席,需有金融專業 |
據點 |
僅能有總公司與客服中心 |
不限 |
公開發行 |
設立1年後 |
過去未明訂 |
資料來源:金管會 製表:彭禎伶
五大項計畫書
此外由於純網銀乃是新型態商業模式,為審慎監理,金管會依其經營特性,額外要求申設時在營業計畫中,須另提出五大項計畫,列入審核,包括:
1.經會計師認證得以滿足未來五年資訊系統及業務營運的預算評估。官員表示,純網銀初期須投入的資本不小,尤其資訊設備等,可能未來五年都要不斷燒錢,申設者要先算算自己有無財力,而且還要會計師背書。不少實體銀行在資訊設備上不願投入太多資金,就是因當下投資效果可能不明顯,但純網銀靠的就是資訊系統,申設者必須保證未來五年都有能力投入。
2.流動性管理機制。當市場有風吹草動不利銀行時,純網銀不像實體銀行看得到擠兌人潮,存戶手指按一下錢就轉出去了。因此,除法規要求的流動性比率外,純網銀必須有應付短期間資金大量移動的能力,包括銀行同業或銀行股東的快速支援等,須有一套應變計畫。
3.客戶身分確認機制。這是純網銀設立最基本、最重要的架構,如何在線上確認客戶身分,除現有數位金融業務的方式外,也可提出新的確認客戶身分作法,供主管機關審核時參酌。
4.採用的資訊系統,與安全控管、備援作業計畫。
5.市場退出計畫,載明啟動計畫的條件及授權、退還存款方式、退還款項的資金來源、客戶權益保障等。
參考來源:金管會、工商時報、聯合報 (簡淑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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