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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

【創新創業與產經政策】放寬證券商轉投資創業投資事業及私募股權基金相關規範,支援實體經濟發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配合政府鼓勵並引導機構投資者資金投入國內實體產業,並協助產業籌募資金,金管會於近日放寬證券商轉投資國內創業投資事業及私募股權基金等相關規範:

 

一、明確規範證券商得轉投資私募股權基金:為利證券商綜合發揮其客戶、人力等資源,明定證券商得轉投資事業類型包括私募股權基金。

二、開放證券商轉投資子公司設立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及訂定配套管理規範:

(一)明定證券商得透過子公司擔任有限合夥組織型態之創業投資事業(即創投基金)或私募股權基金之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 GP),負責基金之營運,且該子公司投資單一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未超過該基金總資產20%或新臺幣3億元者,毋須事前向本會申請核准或申報。

(二)該子公司應為有限責任法人,以有效區隔營運風險。證券商應訂定相關配套管理措施,如:應取得股東會重度決議;合夥契約須明訂各合夥人之責任;創投事業及私募股權基金不得對他人資金貸與、背書保證;應委託會計師就該子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進行查核等。

三、提升證券商資金運用效率與彈性:開放證券商如有特殊需要,得向金管會專案申請核准轉投資非證券期貨相關事業之總金額得超過淨值20%。

四、增加投資實體產業之資金能量:取消創投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對任一標的公司之投資金額上限,並明定渠等再投資標的公司及其他創投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之投資限額及持股比率,由證券商訂定內部規範自行控管。

五、簡化申請程序:證券商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增資國內轉投資事業之應備書件,由原應檢具董事會議事錄等7項書件,簡化為僅須檢具董事會議事錄、投資計畫書及擬轉投資事業之財務業務資料等3項書件。

金管會上開措施不僅有助於證券商業務多元發展、增加證券商獲利來源,同時亦能協助引導國內資金透過創業投資事業及私募股權基金投入國內實體產業,營造產業發展之有利投資環境,以促進國家經濟發展。

參考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網址:放寬證券商轉投資創業投資事業及私募股權基金相關規範,支援實體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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