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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4

行政院會通過「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

行政院通過「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行政院會在2017年5月4日通過金管會擬具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林全表示,金融科技創新是未來必然面對的發展趨勢,足以影響許多產業活動,我國在這方面的發展不應落後,否則國家的競爭力與整體產業發展都將受到影響。林院長強調,該條例建立創新實驗環境及相關管理規範的法源,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金管會表示,為建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對於創新實驗之特定範圍與期間內,以法律排除適用相關管理規範,賦予金融科技研發試作的安全環境,並兼顧金融市場秩序及消費者保護,因此擬具該草案。

該草案要點如下:

(1)       該條例所稱創新實驗之定義。(草案第3條)

(2)       創新實驗之申請人資格、申請文件、審查會議、審酌項目、審查期間、審查決定程序、創新實驗期間、申請變更創新實驗及於主管機關網站揭露相關資訊等事項。(草案第4條至第11條)

(3)       創新實驗開始辦理期限、資訊安全、創新實驗監理措施、廢止核准及創新實驗結果之評估等事項。(草案第12條至第16條)

(4)       創新實驗具創新性且有利金融服務之發展時,主管機關以檢討研修相關金融法規、協助創業或策略合作及轉介輔導等方式,協助該類業務之經營。申請人需調整營業資格以申請經營創新實驗之金融業務者,得申請繼續辦理創新實驗。(草案第17條)

(5)       主管機關應有專責單位辦理創新實驗申請、審查及評估等事宜,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事項之辦法。(草案第18條及第19條)

(6)       依該條例規定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及核准等事項,得免徵規費。(草案第20條)

(7)       為保障參與實驗者權益,申請人對參與實驗者之責任,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範,申請人與參與實驗者所生之民事爭議,得由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辦理申訴或爭議處理。(草案第21條至第25條)

(8)       主管機關得於會商其他機關同意後,依創新實驗個案排除適用相關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且不適用各金融相關法律所定之刑事及行政責任規定。(草案第26條及第27條)

金管會預估 區塊鏈、網路投保 實驗大熱門

金管會草擬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4日已獲行政院會通過,將儘速送立法院審議,希望年底前完成立法,將開放所有法人、自然人等非金融業接受創新實驗申請。至於申請實驗層面,鄭貞茂表示,主要有兩大面向,像網路保險及P2P(網路借貸平台)這是新種業務;技術層面例如區塊鏈技術、身份辨認技術等,約有八大領域,其餘還有中後台、資訊安全、支付系統等。倘若涉及外匯業務,鄭表示,實驗中可豁免相關法令,但消費者保護及反洗錢規定則不可豁免;涉及外匯業務有可能是跨境支付,未來可來申請實驗,但不能違反洗錢規定。若實驗成功,必須向央行申請許可才能經營。金管會預估如區塊鏈、網路投保、機器人理財、跨境支付、P2P(網路借貸平台)、身份辨認技術、都可能是申請的熱門項目。

金管會表示,提出創新實驗申請的業者必須列明與現行法規不合之處,並陳述創新及創意的內容,交由審查委員會決定是否放行實驗;但若現行法規就可允許營運者,即無申請實驗的必要,例如現行有投顧執照者即可在網路上提供投資性向測驗後,並自動提供投資建議、電子試算投資組合等,就不算創新實驗。

台灣有不少非金融業者躍躍欲試,如網路投保、跨境支付、區塊鏈運用於金融支付等,金管會表示,將儘速推動法案立法完成,即能接受業者申請,一旦獲准實驗者,有最多3個月的準備期,即必須進入實驗,原本是實驗期是半年,可再申請延長半年,這次行政院討論時,增加金融法規若仍待調整可再申請半年,即最長18個月。

有些非金融業者希望爭取較低的資本額,例如現行券商辦理群眾募集、電支機構只辦理代收代付業務者,資本額都可降低。金管會表示,在創新實驗過程中也會同步檢視金融法規,不排除會給予「差異化管理」。

 

參考來源:行政院新聞傳播處、金管會

原文標題:

行政院會通過「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

行政院通過「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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