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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5

行政院會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

行政院會於4月20日通過國發會擬具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該草案要點如下:

1.該法之立法意旨、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主管機關及名詞定義。(草案第1條至第4條)

2.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應向勞動部申請許可;為鼓勵學校擴大延攬外國教師,就外國專業人才來我國擔任學校教師,改為向教育部申請許可。(草案第5條及第6條)

3.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聘僱許可期間與居留證有效期間、租稅優惠及直系尊親屬申請停留等優惠措施。(草案第7條、第9條及第13條)

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如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申請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草案第8條)

5.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草案第10條)

6.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已取得永久居留許可者,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申請永久居留;其符合一定條件之成年子女得申請在我國工作。(草案第11條、第16條及第17條)

7.外國專業人才受聘僱擔任我國公立學校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教師之退休保障。(草案第12條)

8.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為保險對象,不受6個月等待期限制。(草案第14條)

9.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本人申請永久居留。(草案第15條)

10.外國專業人才取得永久居留許可,出國5年以上未曾入國者,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及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草案第18條)

11.外國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須長期尋職者,得申請尋職停留簽證。(草案第19條)

12.就讀國外大學校院之外國籍學生或畢業不超過2年之外國籍畢業生,經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得來我國從事長期停留實習活動。(草案第20條)

13.香港或澳門居民在台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尋職或實習之準用規定。(草案第21條)

 

參考來源 : 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原文標題 : 

行政院會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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