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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4

國發基金通過創業天使投資方案

國發基金為了響應國家創新創業政策,行政院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於2017年3月24日通過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匡列10億元來扮演投資點火角色,方案即日起受理申請。

國發基金2013年啟動的創業天使計畫為補助性質,匡列10億元;截至今年2月底,共通過276案,累積通過金額8.6億元,如今匡列金額即將用盡,國發基金因而推出創業天使投資方案作為銜接,不過也從「補助」改為「投資」性質。

國發基金副執行秘書蘇來守表示,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是國發基金與民間天使投資人共同投資,提供新創企業創立初期營運資金,並加入天使投資人的專業能量,且因屬「投資」行為,「大家同生共死、在同一條船上,資金運用效率會比較好」。

方案的投資原則,包含國發基金對同一事業投資金額以不超過500 萬元,且參與事業投資的股權比率,不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增資後實收資本額或實際募資金額的20%。

蘇來守表示,為了鼓勵天使投資人投入,本方案祭出激勵措施;國發基金可在投資時與天使投資人及新創事業經營團隊約定,共同投資期間七年內、被投資事業股票尚未上市前,各自可以國發基金帳列投資餘額的三倍優先購買國發基金持有被投資新創事業的半數股份,或受讓國發基金對被投資事業的半數出資額。

  • 方案額度與實施期間:新臺幣10億元,自通過施行日起5年內均得受理申請。

 

  • 投資對象:由本基金與天使投資人共同投資於我國登記設立之新創事業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新創事業。本方案所稱之新創事業係設立未逾 3 年、實收資本額或實際募資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000 萬元之企業。

 

  • 申請資格:由天使投資人或新創事業提出申請,新創事業獲得天使投資人推薦者,國發基金得優先考量投資。

 

  • 本方案之天使投資人係指至少能提供1名業師輔導被投資事業之下列機構、組織或其成員:包括(1)天使投資基金;(2)創業投資事業;(3)天使投資組織;(4)天使投資俱樂部成員;(5)加速器或育成中心。

 

  • 投資原則:(1)本方案天使投資人應提供投資對象輔導協助及與本基金共同搭配投資。(2)本方案投資對象以新設或增資擴展者為限。(3)本基金對同一事業投資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 500 萬元為原則。(4)本基金對個案共同搭配投資金額以不低於天使投資人投資金額為原則,並依地區、產業、經營團隊成員組成訂定不同共同搭配投資比率。(5)本基金參與事業投資之股權比率,原則上不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增資後實收資本額或實際募資金額之20%。(6)本基金加計其他政府機構之官股比率占被投資事業股權比率應低於 50%。(7)天使投資人應充分揭露與申請本基金共同投資事業之利害關係。

 

  • 審議會:設立投資評估審議會,設置委員13名,任期1年,由本基金召集人依實際審議需求聘任,並指定1人為會議主席。投資評估審議會審議投資申請案,由本基金自審議委員名單中抽籤排序,並依序邀請5位審議委員出席,申請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基金始參與投資;惟天使投資人與新創事業具利害關係者,應經全數出席委員之同意。

 

  • 激勵措施:為激勵天使投資人提供被投資事業後續輔導諮詢及網絡連結等協助,本基金得於投資時與天使投資人及新創事業經營團隊約定,在共同投資期間 7 年內,被投資事業股票尚未上市(櫃)前,各得以本基金帳列投資餘額之 3 倍優先購買本基金持有被投資新創事業之半數股份或受讓本基金對被投資事業之半數出資額。

 

  • 退場機制:被投資事業於本基金投資後7年內辦理首次現金增資時,本基金得以該次現金增資價格或每股淨值孰高之90%為出售價格,將全數持股出售予共同投資之天使投資人或該事業經營團隊,並以天使投資人優先;若該事業7年內未辦理現金增資,該被投資事業應以每股淨值買回本基金全數持股或辦理該事業之清算解散。

 

參考來源 : 經濟日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新聞稿

 

原文標題 : 

國發基金再出十億 創業天使第二階段開跑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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