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生成式AI可以協助政府在處理業務或提供服務時提升效率,也期望各機關在使用生成式AI的同時,能保有執行公務之機密性及專業性,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科會)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草案)」(以下簡稱本指引),揭示各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時,應秉持負責任及可信賴之態度,以及安全性、隱私性與資料治理、問責等原則,並掌握自主權與控制權。本指引包含總說明及十點規定:
(1)為使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使用生成式AI提升行政效率,並避免其可能帶來之國家安全、資訊安全、人權、隱私、倫理及法律等風險,特就各機關使用生成式AI應注意之事項,訂定本參考指引。
(2)生成式AI產出之資訊,仍需業務承辦人就其風險進行客觀且專業的最終判斷,不得取代業務承辦人自主思維、創造力及人際互動。
(3)製作機密文書應由業務承辦人親自撰寫,禁止使用生成式AI。前項所稱機密文書,指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所定之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4)業務承辧人不得向生成式AI提供涉及公務應保密、個人及未經機關(構)同意公開之資料,亦不得向生成式AI詢問可能涉及機密業務之問題,或運用生成式AI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
(5)各機關不可完全信任生成式AI產出之資訊,亦不得以未經確認之產出內容直接作成行政行為或作為公務決策之唯一依據。
(6)各機關使用生成式AI作為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輔助工具時,應適當揭露。
(7)使用生成式AI應遵守資通安全、個人資料保護、著作權與相關資訊使用規定,並注意其侵害智慧財產權與人格權之可能性。各機關得依使用生成式AI之設備及業務性質,訂定使用生成式AI之規範或內控管理措施。
(8)各機關應就所辦採購事項,要求得標之法人、團體或個人注意本參考指引,並遵守各該機關依前點所訂定之規範或內控管理措施。
(9)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使用生成式AI,得準用本參考指引。
(10)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以外之其他機關得參照本參考指引,另訂各該機關使用生成式AI之規範。
參考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http://pse.is/58gc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