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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政策補給站II】金管會祭出「大同條款」進行股務改革

  2020年6月自辦股務的大同(2371)股東會引發爭議,金管會裁處大同不得再自辦股務,並開始研擬股務改革,並於2月23日宣布最新股務改革措施,預計2021年3月初正式上路,此番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被市場視為「大同條款」。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此次修正重點第一項是考量股務事務委由專業代辦機構辦理已為國際趨勢,為使股務單位規範的適用及管理趨於一致,明定公司股務事務委外辦理者,不得收回自辦。根據金管會統計,目前可代辦股務的機構有20家(券商及銀行),自辦者共有72家(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並有區分單一公司及集團自辦等方式。而股務委外跟自辦最大差異之處在於,委外會相對客觀。

 

  第二項修正重點則是明定由金管會指定的集保公司,每三年辦理一次股務機構的評鑑制度,自2022年1月1日施行。其評鑑對象包括自辦及委外,評鑑項目主要有三方向,包括:一、股務機構的管理制度、內稽內控、法遵狀況;二、執行業務正確性;三、股東權益保護。若評鑑結果將區分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者會請他做缺失改善,若公司未配合改善,會就缺失狀況再考量,若情節重大,集保會報金管會視個案情況處理。

 

  第三項則是明訂自辦股務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受金管會處分後,應在二個月內完成股務事務移交作業;無代辦股務機構承接或金管會認有必要時,由集保公司指定股務機構承接。

 

  最後,金管會強調,增訂股務評鑑制度之核心理念在於確保股務中立性及提升辦理股務事務之品質,並重建外界對股務機構的信任,而不是使自辦股務制度走向落日。且本次修法已明訂除非有辦理股務事務發生重大違失或經本會命令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才會命其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或不得新簽訂代辦股務事務,又集保公司於評鑑時就不符法令規定事項,亦會給予說明補正機會,並將改善狀況納入評鑑,相關事宜並於該公司規章明定,及與股務單位溝通充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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