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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創新創業與產經政策】促使本國銀行持續發揮金融中介功能,協助紓困振興方案,金管會採取安排銀行監理措施

面對疫情之衝擊,各部會已提出相關紓困振興貸款辦法,金管會亦已採行相關措施,請銀行業者配合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個人及企業,包括針對個人金融產品及企業貸款提供緩繳或展延等協處機制、推動小規模營業人簡易申貸方案、對於本國銀行依據「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辦理之專案貸款,在風險可控之原則下,將正常授信資產之備抵呆帳提列標準由1%調降為0.5%等暫行措施。

為進一步促使本國銀行能積極參與各項紓困政策,持續發揮金融中介功能、對市場提供信用,金管會在參考各國監理機關所提措施,評估我國銀行業經營現況,並衡平紓困及維持金融韌性之考量下,將續採取下列措施:

(1)配合國際規範延後一年實施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 III)最終改革文件:

a.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於2020年3月27日宣布延後一年,自2023年實施新的資本計(即2017年12月所發布之Basel III最終改革文件相關資本計提)規定,包括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市場風險及作業風險架構等。鑑於Basel III最終改革文件之資本計提將提高銀行所需資本且較為複雜,延後實施一年,可賦予銀行人力資源及釋出銀行資本之效果,以支應配合辦理紓困並持續對市場提供信用。金管會將配合BCBS就疫情之相關因應措施,調整我國有關Basel III最終改革文件之實施期程,同步延後一年自2023年為目標與國際同步接軌。

b.有關Basel III最終改革文件對於「以住宅用不動產為擔保之暴險」採用貸放餘額對抵押不動產貸放價值之比率適用不同之風險權數(下稱LTV法)部分,考量LTV法更能精確衡量暴險,金管會原規劃於2020年第三季實施,鑑於本國銀行採用LTV法涉及內部作業準備與調整,為使本國銀行能投入內部資源因應疫情帶來之影響,LTV法之實施亦配合Basel III 最終改革文件同步延後一年至2021年6月實施,並將於今年下半年公布LTV法相關規範,以利銀行建置採用LTV法所需資料與進行準備工作。

c.為確保本國銀行協助實體經濟之空間,金管會經與國內系統性重要銀行(D-SIBs)交換意見,就其應提列之內部管理資本要求2%,亦將延後一年實施(即自2021年至2024年分四年提列完成)。另有關D-SIBs申報「經營危機應變措施」之時程,亦配合延後至2021年8月底前申報。

(2)紓困放款等授信資產之預期信用損失(Expected Credit Loss, ECL)評估處理原則:

a.銀行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9),對於採取政府保證或協處方案之紓困放款等授信資產應評估ECL。BCBS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對此已相繼發布評估ECL處理原則,包括經政府保證、支持之紓困放款不必然發生信用風險已顯著增加(Significant Increase in Credit Risk, SICR);ECL之評估應考量過去、現在情況及對於未來經濟情勢之合理可佐證預測,並針對長期經濟預測給予適當之權數等原則。

b.為利本國銀行對於紓困放款之ECL評估上有一致性之基礎,及避免業者配合辦理紓困放款有會計處理或涉及資本計提等實務處理疑慮,金管會將參酌BCBS、IASB所提各項ECL評估原則,並同時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針對銀行因應新型冠狀病毒配合辦理之紓困放款或相關債務人協處機制,蒐集業者對於授信資產分類或ECL評估之實務疑義及研提相關建議,金管會後續將發布問答集作為本國銀行實務執行之參考。

參考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https://pse.is/SQW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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