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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與專業管理公司之投資基金,搭配出資(Matching fund模式)。

 

本項投資專案採分配額度及共用額度二種方式;分配額度方式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核定各專業管理公司投資額度;共用額度方式由數家專業管理公司共同使用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核定之同一投資額度,實際執行方式於委託契約中訂定;國發基金加強投資中小企業方案第一期採分配額度方式執行,第二期、早期階段投資專戶(三期)及第四期則採公用額度方式執行。

投資範圍限國內中小企業,不得投資於上市、上櫃公司,但投資後被投資事業上市、上櫃發行新股,如仍屬中小企業者,得依原持有股權比例認購。

  1. 各投資案件合計之投資金額及比率:
    • 本專戶投資單一企業之總金額不得超過一億元,投資時如屬早期階段企業(含校園創業團隊),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千萬元,本處得依個案情況核定早期階段企業(含校園創業團隊)投資金額上限。
    • 本專戶投資之股權比率應低於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如投資早期階段企業(含校園創業團隊),以不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九為限,後續投資時,如企業已成長至非早期階段企業(含校園創業團隊),以不高於前次投資之持股比率為限。
      合計公股股權比率以不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 本專戶不得擔任該被投資事業最大股權持有者。
  2. 採分配額度執行方式之專業管理公司投資已發行流通股份之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於本專戶可使用投資額度五分之一;採共用額度方式者,不得超過該專業管理公司已使用投資額度五分之一。
  3. 被投資事業在同一募資期間下,運用「早期階段投資專戶」(第三期)進行投資,不得同時運用本專戶其他期別進行投資;專業管理公司對於被投資事業已運用本專戶不同期別資金參與多次投資後,出售股權之期別依投資時間順序認定。

專業管理公司應與本專戶共同投資,且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參與投資。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投資早期階段企業(含校園創業團隊)者,得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三分之一為共同投資金額。
  2. 被投資事業於專業管理公司投資評估時點前一年內,國內僱用員工增加三十人(含)以上者,專業管理公司得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二分之一為共同投資金額。
  3. 依「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搭配政府其他資金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企業實施要點」,投資花東地區企業者,得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三分之一為共同投資金額。
  4. 投資社會企業者,得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三分之一為共同投資金額。
  5. 投資中、南部企業者,得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三分之一為共同投資金額。
  6. 投資進駐林口新創園國際創業聚落之新創及中小企業者,得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三分之一為共同投資金額。

 

答:請參考以下評估程序說明。

  1. 投資前,應由專業管理公司先行評估其投資計畫(包含投資目的、所營事業、資本形成、投資總額及資金來源、技術、財務及市場可行性等投資效益分析、風險分析、分年進度、經營管理分析、產業專家意見),做成投資評估報告並建檔保存。
  2. 專業管理公司應擬具投資評估建議報告送投資審議會討論,投資審議會由專業管理公司總經理(金融機構為協理級)以上人員召集,委員應包含本處、專業管理公司代表及其所聘請之一至三位相關產業專家學者擔任,並應邀請國家發展基金代表列席,經投資審議會出席委員全體同意通過後進行投資。
  3. 專業管理公司就決議通過之案件,應檢附投資評估報告及投資審議會決議紀錄等相關文件,報經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送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備查。 

 

本投資專戶之監督管理係委由共同搭配出資之專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方式如下:

  1. 專業管理公司如取得被投資事業之董、監事席次,得推派董、監事人選參與被投資事業之董事會,確實瞭解各投資公司營運情形。
  2. 專業管理公司應就投資事業股東會與董事會會議內容研提處理方案,若有重大議題應於會前通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3. 專業管理公司應依各投資公司之營運績效及經營情況,進行分類管理,並應每季就各被投資公司之最新營運及財務情況,重新檢討調整。
  4. 為掌握被投資事業之經營狀況,專業管理公司應擬訂訪視計畫,定期或不定期前往投資事業實地訪查,以實地了解其經營情形。
  5. 專業管理公司應每季就被投資公司經營概況撰寫報告送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