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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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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帶動民間與創投資金共同投資中小企業,活絡投資創業環境,協助中小企業順利募集資金;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運用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0 億元,執行「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遴選21家投管公司,採共同搭配投資方式,促進投資國內中小企業。

本項投資專案,採與專業管理公司(創投公司)以Matching fund模式搭配投資,執行期限10年,總額度為新台幣100億元,分年實施,執行期間前7年進行投資,後3年進行剩餘投資案處分。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委任專業管理公司(創投公司)辦理相關投資案件之投資評估、審議及投資後管理。

投資範圍限國內中小企業,符合行政院核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不得投資於上市、上櫃公司,但投資後被投資事業上市、上櫃發行新股,如仍屬中小企業者,得依原持有股權比例認購。

本專案並無獲投企業產業別限制。

申請本專案投資並無時間限制;本專案自96年9月執行國發基金加強投資中小企業方案第1期(投資期間96年9月至102年9月)起,迄今已開辦至第4期(投資期間105年3月至112年3月),惟投資總額度以新台幣100億元為限。

為強化新創中小企業募資的管道,帶動投資新創事業的投資風氣,101年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匡列 9 億元資金,開辦「早期階段投資專戶」,即國發基金加強投資中小企業方案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