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擬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2024年10月23日正式預告,廣徵各界意見,以使再生能源發展推行制度研析過程更加周延及完善,並強化第2次能源轉型發展多元綠能的法制基礎。本次修正為因應再生能源推動實務,重新檢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定義、強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完成設置後之管理及相應罰則、放寬地熱能導入定向井之土地使用及取得規範等,預告內容重點如下:
(1)修正生質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用詞定義,排除廢棄物利用適用獎勵補助規範。(修正條文第3條、第4條及13條)。
(2)增列再生能源發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文件失效後,設置者應拆除回收或採其他適當之處置。(修正條文第4條之1)。
(3)增訂新建、增建、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於建築物存續期間,應管理、維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修正條文第12條之1)。
(4)增訂設置者未依前述規定拆除回收或管理維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罰則。(修正條文第20條之2及第20條之3)。
(5)考量地熱能探勘、開發階段如導入定向井,可有助增加取熱範圍,因此在達到一定深度且不影響地表空間使用的前提下,放寬定向井土地使用及取得規範(修正條文第15條之6及第15條之7)。
(6)為期延續現行推動再生能源的有效措施,調整再生能源憑證之法律授權及提高共同升壓站管理規定之法律位階。(修正條文第3條之1及第8條)。
參考來源:經濟部(https://pse.is/6qwm7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