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抵減將於2024年12月31日屆期,為利產業因應人工智慧(AI)與全球淨零排放趨勢,促進投資新創事業,強化公司對外投資的同時保護關鍵技術,經濟部訂於2024年10年5日起預告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廣納意見。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已召開4場座談會,邀請產業公協會及相關單位蒐集意見,研擬修正第10條之1、第23條之1、第23條之2等條文,另本部投資審議司研提增修產創條例第22條、第67條之3等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1)第10條之1:(i)鼓勵產業持續智慧升級、配合5G應用商機與資安防護日趨重要,保留現行智慧機械、5G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等項目,並檢討智慧機械現行智慧化功能,朝高階智慧製造邁進;(ii)因應AI應用快速發展,為鼓勵企業全面提升產業競爭力,以及配合全球減碳趨勢與我國2050淨零排放目標,增訂人工智慧、節能減碳項目,促進產業運用租稅優惠積極投資;(iii)配合適用項目增加,將現行適用投資支出金額上限新臺幣10億元提高至18億元,期產業多投資AI與節能減碳設備,加速數位與淨零雙軸轉型;(iv)施行期限延長至20229年12月31日,與產創條例其他租稅優惠條文一致。
(2)第22條:將現行公司從事國外投資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一律事前申請核准,修正為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係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准、或為附附款之核准投資之事由。
(3)第23條之1:有限合夥創投事業之實收出資額門檻由現行3億元調降為1.5億元,其中投資新創事業金額比例提高至50%,以引導有限合夥創投事業資金可多挹注於新創事業。
(4)第23條之2:除現行個人投資設立2年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規定外,增訂個人投資設立2年以上未滿5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符合要件者,亦得適用本條租稅優惠,協助新創事業取得營運發展所需資金。
(5)第67條之3:增訂「公司未事前申請核准」、「未履行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附款」,及「已實行投資後其投資之經營始有不予核准投資之事由,經命限期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資,而未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資」之罰則。
經經濟部綜合評估各界意見並據以修正後,將函報行政院及送請立法院審議,期能於立法院本會期完成修法程序,除第22條及第67條之3另訂施行日期外,第10條之1、第23條之1及第23條之2可如期於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協助產業數位及淨零雙軸轉型,促進創業投資事業與新創事業發展。
參考來源:經濟部(https://pse.is/6ld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