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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6

【創新創業與產經政策】環境部發布「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為將溫室氣體減量誘因擴及更多對象,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第25條規定,發布「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旨在建立我國公開透明之自願減量交易市場機制,促使各界積極減量,開啟我國碳定價新頁。

環境部指出,為促使國內減量額度的交易、拍賣及使用註銷等過程能公開透明,便於公眾檢視事業的具體減量情形,並避免交易過程中出現炒作、涉及其他商業利益的操作或產生交易爭議等問題,本辦法明定減量額度在持有、交易或拍賣、成交及使用註銷等各個階段相關規範,條文共38條,將於2024年8月15日施行,重點如下:

(1)政府管理防詐騙:將由本部委託臺灣碳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交易平台,供事業進行減量額度之交易或拍賣,禁止一般民間單位提供平台從事減量額度之仲介、代銷或買賣業務,以集中管理減量額度買賣市場,強化交易安全並避免事業上當受騙。

 

(2)公開透明防漂綠:減量額度以1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且每單位均有足供辨識其種類、專案類型及監測期間等資訊的編碼,確保減量額度從取得、交易或拍賣後移轉及使用註銷過程之效力。另交易及拍賣相關資訊(如專案名稱、減量措施、減量額度數量、編碼及其監測期間、交易價格、買賣雙方事業名稱),將公開於交易平台供各界檢視與查詢,有效避免漂綠疑慮。

 

(3)多元方式有彈性:制定定價交易、協議交易及拍賣等三種方式,讓事業依其減量額度性質、銷售策略、利潤收益等考量,選擇最有利之方式進行。惟先期專案屬溫管法施行前之減量措施,僅得以協議交易方式進行而不會於碳交所進行交易或拍賣,以維護我國實質減量成效。

 

(4)供需確保才穩定:可參與交易或拍賣的賣方為已執行抵換專案、先期專案或自願減量專案並持有減量額度之事業;而依氣候法第26條規定用途(如碳費繳交、環評增量抵換或其他經本部認可用途等)之事業為買方,並不開放予個人;此外,減量額度經過交易或拍賣後,由本部移轉且移轉僅限1次,以確保市場穩定。

 

環境部表示,近期熱烈討論的碳費徵收為碳定價關鍵,而推動自願減量交易機制則是重要的輔助措施。事業及各級政府取得之減量額度,透過公開透明的交易市場,可提供其他事業扣抵碳費、抵換及相關環境聲明之用。減量額度交易市場之建立,有助於逐步落實我國碳定價制度,以達淨零轉型目標。

 

參考來源:環境部氣候變遷署(https://to.findit.org.tw/69js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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