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淨零排放目標之達成,環保署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第25條規定,研擬「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草案,並進行預告,廣徵各界意見。環保署表示,溫室氣體減量需要多管齊下,本次草案精神係為鼓勵事業及各級政府執行自願減量專案,如:提升能源效率、節約能源等措施,藉此擴大溫室氣體減量種類、對象及範圍;執行自願減量專案者取得減量額度後可移轉或交易,形成減量誘因機制。
「自願減量機制」即為「碳信用抵換機制」,該機制產生的額度,氣候法稱為「減量額度」,國際也稱「碳信用(Carbon Credit)」,坊間常將此視為「碳權」之一。一般而言,「自願減量機制」多用作為碳定價機制的補充措施。在氣候法修法之前,環保署已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訂有「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主要是參照聯合國京都議定書中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作法所設計。
氣候法修法通過後,環保署重新檢視原有「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及過去7年多來執行經驗,依法提出「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草案。本次草案參酌國際自願減量機制原則訂定,同時檢討審定溫室氣體減量方法,並簡化精進審核流程,計有22條,要點如下:
- 符合國際規範確保淨零轉型:本次草案強調自願減量專案應符合可量測、可驗證、可報告(MRV)之原則,同時應具備外加性、保守性、永久性、避免產生危害及避免重複計算等五大原則,確保實質減量以協助淨零轉型目標的達成。環保署表示,依據氣候法規定,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所產生的減量額度將可用於抵減碳費或新設變更排放源增量抵換之用,本草案特別將前述國際規範精神納入。
- 提供公版方法及提升新方法審查效率:本辦法草案特別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就溫室氣體減量措施類型,審定減量方法及其內容,以及指定確證及查證方式,後續執行自願減量專案者可直接引用審定之減量方法申請專案,不用重新提出減量方法,降低申請者的負擔;另考量未來新的減量技術可能持續發展,本辦法草案特提出簡化新減量方法申請審核程序,期加速審定減量方法據以推動自願減量專案。
- 調整確證機制降低申請者負擔:既有抵換專案在申請註冊時不論專案類型或規模大小皆須由查驗機構確證,本辦法明定自願減量專案註冊及核發額度之申請、審查程序及應遵循事項。其中,針對註冊申請增加簡化機制,減量措施技術成熟、減量計算簡易明確者者(如燈具、空調汰換等節能類型專案),依減量方法得免除確證,透過額度審核階段之外加性檢視及查驗機構查證確保減量成效即可;除此之外,規模較小者還可免除環境衝擊分析等程序,期降低申請門檻,擴大參與。
參考來源:行政院環保署(https://pse.is/54xf2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