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於2023年5月30日三讀通過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基於對董事提起訴訟、召集股東會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之代表,攸關公司重要事項,應透過審計委員會合議方式充分討論以為周延,爰規範前揭事項應以審計委員會合議為之。(修正條文第14條之4、第181條之2)。
- 考量公司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情事,為避免對公司營運造成影響,爰增訂此時應送交審計委員會決議事項,應以全體董事特別決議行之,但對於財務報告事項,於提董事會時,仍應檢具獨立董事出具同意之意見,以落實其係審計委員會成員之職責。另為敦促公司落實公司治理之行政管理目的,配合增訂相關處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4條之5、第178條)。
金管會表示,前開修正案之通過,將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提升公司治理及保障股東權益,並利於維持公司重大財務業務事項之運作順利,對證券市場有重大助益。
參考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https://pse.is/53gcg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