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2023年5月16日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之一、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修正草案,本次修法將有助於促使非公務機關投入人力、技術及成本,落實保護民眾個人資料之責任,並有助於行政院打擊詐欺相關政策推動。本次修法有兩項重點:
- 修正個資法第48條非公務機關違反安全維護義務之裁罰方式及額度,改為逕行處罰同時命改正,並提高罰鍰上限,處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
- 增訂個資法第1條之1規定,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擔任個資法主管機關。
本次修法後,可賦予行政機關更有效之執法權限,後續行政院將儘速設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推動組織法草案及第二階段個資法修正工作。針對公務機關個資保護之強化,除落實現行資通安全管理法對於公務機關的管理規範外,未來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將以獨立專責機關的定位,整體規劃對於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個資保護之監督機制。
參考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https://pse.is/4xrdb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