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ESG相關主題之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於ESG投資方針揭露事項之完整性,暨境內外基金監理之一致性,金管會已於2022年1月11日發布ESG相關主題之境外基金揭露事項審查監理原則及相關重點說明如下:
(1)投資人須知應載明下列事項:
1. 投資目標與衡量標準:說明 ESG境外基金的主要永續投資重點和目標,所採用 ESG標準或原則與投資重點關連性。境外基金應設定一個或多個永續投資目標,並具體說明衡量實現永續投資目標實現程度的評量指標。
2. 投資策略與方法:說明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為達成永續投資目標所採用投資策略類型,將ESG因素納入投資流程之具體作法,對ESG相關因素之考慮過程,以及衡量這些因素之評估衡量方法。
3. 投資比例配置:境外基金持有符合 ESG相關投資重點之標的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最低投資比重,並說明如何確保基金資產整體運用不會對永續投資目標造成重大損害。
4. 參考績效指標:若境外基金有設定ESG績效指標(Benchmark),應說明該指標之特性,以及該指標是否與該ESG基金之相關ESG投資重點保持一致。
5. 排除政策:說明 ESG境外基金之投資是否有排除政策及排除的類型。
6. 風險警語:境外基金之 ESG投資重點之相關風險描述。
7. 盡職治理參與:說明 ESG境外基金所適用盡職治理政策及執行方式。
(2)總代理人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二個月,於總代理人網站上揭露ESG相關主題之境外基金相關定期評估資訊。
(3)為使投資人容易區別符合前開資訊揭露規範之ESG相關主題境外基金與其他基金差異,經金管會核准符合審查監理原則之境外基金,得列入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ESG基金專區。
(4)已核准之境外基金名稱以ESG為主題者,投資人須知揭露內容應於審查監理原則發布後6個月內補正並報經金管會核准。若揭露內容未符規定或未修正投資人須知,境外基金名稱後方應加註警語「本基金非屬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主題之境外基金」;另基金名稱包含ESG或永續者,應調整基金中文名稱,以避免投資人誤解。
(5)已核准之境外基金名稱非以ESG為主題,但擬申請為ESG相關主題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應依上開審查監理原則於投資人須知揭露相關內容,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6)未符合審查監理原則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不得以促進永續發展或ESG相關主題作為基金行銷訴求。
參考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https://pse.is/3vzcd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