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日前完成《企業併購法》修正案審查,為促進新創事業併購,被併購企業如屬設立未滿五年且未公開發行新創公司,其股東因併購取得的股利所得,可選擇延緩課稅,前二年免課稅,自第三年起分三年課稅,以利併購案進行。修正草案的三大重點如下:
(1)擴大租稅優惠
i. 被併購新創公司股東股利所得得選擇延緩課稅,前二年免課稅,自第三年起分三年平均課稅。
ii. 無形資產得按實際取得成本在一定年限內平均攤銷。
(2)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
i. 發行新股未超過公司股份總數20%,或支付股份、現金或財產(對價總額)未超過淨值20%。
(3)、保障股東權益
i. 反對併購股東也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ii. 董事有資訊揭露義務,應在股東會開會通知中揭露自身利害說明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理由。
而上述《企業併購法》修正案內容將排入行政院會討論拍板,送請立法院審議。
參考來源:工商時報(https://pse.is/3drjek)